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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燃警示】西宁同心家园“12·18”天然气泄漏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CBYQ 2017-08-25

  2013年12月18日11时46分,西宁市南川东路77号同心家园3﹟楼基坑支护施工现场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燃事故。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立即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西宁同心家园3﹟楼“12.18”天然气泄漏爆燃事故展开调查,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分析等程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及工程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建设方概况:

  1、企业名称: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法人代表:姬李仓

  4、注册资本:壹亿贰佰万圆整

  5、注册号:630100100100046968(1-1)

  6、公司地址: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318号

  7、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贰级;环境保护治理;生态灾害治理;广告制作、代理发布;室内装饰装潢;房地产营销策划。

  8、公司资质:房地产开发贰级企业,证书编号:青建房(2001)027号,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施工方概况:

  1、企业名称: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2、批准设立机关:西宁市城中区工商局

  3、负责人:贺玉斌

  4、注册资本:叁亿圆整

  5、公司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城南夏都路8号

  6、注册号:630103300005025(1-1)

  7、经营范围:为公司承揽以下业务:工业与民用及机场设施建筑、安装工程、承担市政、公路桥梁、水利,电力 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装饰工程、工程设计及监理、物业管理(上述工程以资质为准)。

  8、公司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企业

  9、证书编号:A1011064010201-6/3

  10、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宁)JZ安许证字[2005]000003-1,有效期至2014年3月16日

  11、2010年—2013年在青海省住建厅办理进青备案手续。业绩考核自2010年至2012年均合格。

  (二)工程项目概况

  西宁市南川东路77号同心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66.8万㎡,项目规划用地324967.82㎡,建设项目用地246388.47㎡,总投资约24.6亿元人民币,项目建设分三期实施。其中:3﹟楼系同心家园二期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18905.32㎡,框剪结构,地下1层为停车场,地上31层为住宅。

  3﹟楼项目开工前,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公开招投标,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未与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基坑支护施工前,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依法提供3﹟楼毗邻及地下管线资料。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编制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和监理审查。

  (三)泄漏燃气管道概况

  发生泄漏的天然气管道埋设于3﹟楼基坑北侧,埋深约7m,水平距离作业基坑7m。管道材质为PE管,管径De315,管内燃气压力0.36Mpa。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2月18日10时,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基坑支护钻孔打桩作业人员李五民、裴海勇、郭小次和王军良等人到达同心家园3﹟楼基坑支护施工现场。根据工程进度,准备在北侧基坑约-6m的墙面上用100型金地钻机以向下15°的倾斜角打一排水平钻孔,钻孔水平间距1.5m,并埋设土钉。10时30分,在未了解作业点周围地下管线分布的情况下,打桩作业人员按照施工图纸要求开始进行钻孔打桩作业。11时40分,在完成前2个钻孔,并埋设土钉后,打桩作业人员开始打第3个钻孔。11时46分,当钻杆打入墙面约7m深时,将埋设的天然气管道侧壁打穿,瞬间发生天然气泄漏,施工人员见状立即撤离现场,并拨打119和西宁中油燃气有限公司电话报警,同时通知了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相关负责人。11时51分,泄漏的天然气扩散至距施工现场东侧约26米的简易棋牌室内遇明火发生爆燃,造成棋牌室内7人被烧伤。明火延泄漏天然气回燃,将施工现场部分施工设备和西侧工棚烧毁。

  (二)事故救援情况

  11时46分,接到报警的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城中区公安、消防、西宁中油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始救援。12时40分,7名受伤人员送往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接受治疗。12时41分,消防部门将事故现场明火扑灭(共出动8辆消防车、48名消防官兵)。12时35分,西宁中油燃气有限公司关闭事故现场周围4处天然气管线阀门。经过抢修,至12月19日凌晨1点,已恢复事故现场周边正常供气。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7人受伤,经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热烧伤Ⅱ°,烧伤部位均为面部及双手,烧伤面积约2%至6%,现已康复出院。伤者基本情况如下:

  冶炼(男,1950年2月26日出生,63岁,身份证号:630103195002262018;家庭住址:南川东路77号12栋112室,系青海省汽车制造厂退休人员);

  张玉生(男,1940年6月15日出生,73岁,身份证号:630103194006152030;家庭住址:南川东路77号30栋332室,系青海省汽车制造厂退休人员);

  李宁生(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54岁,身份证号:630103195906262010;家庭住址:南川东路77号13栋211室,系青海省汽车制造厂退休人员);

  钱秋林(男,1940年5月8日出生,73岁,身份证号:630103194005082018;家庭住址:南川东路77号25栋241室,系青海省汽车制造厂退休人员);

  赵立民(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58岁;身份证号:630103195511122013;家庭住址:南川东路77号25栋313室,系青海省汽车制造厂退休人员);

  薛耀兴(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63岁;身份证号:630103195004122019;家庭住址:南川东路77号34栋305室,系青海省汽车制造厂退休人员);

  忻阿毛(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55岁;身份证号:630103195812132012;家庭住址:南川东路77号23栋421室,系青海省汽车制造厂退休人员)。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7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基坑支护施工人员使用100型金地钻机进行打孔作业,当钻杆在北侧基坑-6m的墙面上以向下15°的倾斜角钻入墙体约7m深时,将埋于地下的天然气管道侧壁打穿,发生天然气泄漏继而引发爆燃,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同心家园3﹟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与基坑支护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查明3﹟楼毗邻区域内陆下管线分布情况;未依法向基坑支护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分布资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编制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和监理审查;在不明3﹟楼地下燃气管线分布资料的情况下盲目施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基坑支护施工作业前,未依法会同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三)事故性质

  西宁同心家园3﹟楼“12.18”天然气泄漏爆燃一般事故,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分析等程序,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同心家园3﹟楼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向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依法提供3﹟楼及毗邻区域内陆下管线分布资料,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未依法查明3﹟楼施工范围内陆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西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测算出的《关于同心家园3#安置楼工程造价意见》,并经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736000元的行政处罚(工程合同价款2%)。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行政处罚,建议由西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并处罚。

  (二)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3#楼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施工作业前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行政处罚,建议由西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并处罚。

  (三)姬李仓,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西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麻晓瑞,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作为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在未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3﹟楼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陆下管线分布资料的情况下,同意施工单位实施基坑支护工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西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贺玉斌,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消除3﹟楼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西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崔有良,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在进行钻孔打桩作业前,未调查核实施工区域地下燃气管线分布情况,未按规定会同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西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西宁同心家园3﹟楼“12.18”天然气泄漏爆燃一般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分析研判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高发的具体原因和客观规律,尤其要加强对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摸清辖区建筑施工活动范围内可能涉及油气输送管线的安全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进一步强化教育宣传,提高安全意识,使所有参建单位了解和掌握安全作业知识和相关要求,坚决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 

  (二)市、县(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大检查,务必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特别要针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违法违规等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彻底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全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管线分布情况,制定专项安全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盲目施工引发事故。

  (四)燃气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市范围内燃气管线的安全巡察力度,巡察人员如发现埋设燃气管线安全范围内有施工作业现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建设方和施工方的负责人进行地下燃气管位提示,并放置警示告知牌。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对地下燃气管线保护的相关要求,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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