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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资买房,记住这五点你就是专家

 资料收集101 2017-08-26


据说最近帝都房价降了,于是事业爱情双丰收的隔壁小王蠢蠢欲动地考虑起买房置地的事儿。

但是,问题来了——

没钱咋办?隔壁小王的脑海中不禁想起一首歌——“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个宝……”

存款不够,父母来凑!先搞定首付,贷款婚后慢慢还,从此王子和公主一起过上了幸福的生活,简直不能更美好~

作为隔壁小王的好朋(ji)友,小嘉君听说小王即将在人生赢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表示必须直言不讳、忠言逆耳一番——

一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这里其实还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也是现在大部分家庭采取的办法——父母在孩子婚前只出一部分购房款,一般用于首付,剩余房款由小夫妻以银行贷款方式在婚后共同偿还。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但尚未还清的房贷也由登记方继续支付,而不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同时,对于婚内夫妻已经共同偿还的房贷,则由分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另一种情况是父母全额出资,此时该房屋毫无疑问地属于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除非对该房产的归属问题作出过其他特别约定。

一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

俗话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婚房,而且没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通常是因为爱屋及乌,既给小两口一份结婚礼物,同时又表达出对子女另一半的重视,说到底都是为了让俩人以后好好过日子。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会将这种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亦有权主张分割。如果将该房产认定为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于情于理都有失偏颇。

不过凡事皆有例外,如出资人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约定的,则该房产的分割要考虑双方的赠与行为或具体约定内容。

一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应将房产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方式既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则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即双方享有的所有权是完全平等、不分彼此的,分割时应平均分配。

什么是“按份共有”呢?举个例子,假设嘉观的办公室是由小嘉君和隔壁小王按6比4的份额共有的,现在嘉观搬新家,要将现有办公室出租,并以每月租金10万元的价格成交,那么小嘉君每月可分得6万,隔壁小王只能拿4万,而不是俩人平分。

因此,在这种出资及登记情况下,如夫妻双方约定了房产的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双方各自依约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未做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即一人一半。

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

此时虽然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不宜认定为双方父母仅对登记方一人的赠与。除非有其他相反约定,否则仍应认定为双方父母各自对己方子女的赠与,且夫妻双方按份共有该房产。

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双方父母对房屋登记双方的共同赠与。因为即使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购房,但最终能否确立婚姻关系尚不确定,法律上的“共同关系”尚未形成,故司法实践一般将该情况认定为双方父母各自对己方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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