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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个字,这可能是史上最最最精要的侵权责任法干货!

 赛雪岩 2017-08-26


说到底,侵权责任法要考查的内容就只有这四部分......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有过错,既有责任;无过错,既无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命题点1:过错的判断

命题点2: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二)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过错推定责任,注意以下几点:

1.过错推定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3.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即使加害人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命题点: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情形。



(三)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注意: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

2.无过错责任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命题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形


二、多数人侵权


类型

含义

责任承担

共同加害侵权

共同(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侵权

教唆、帮助

连带责任;但教唆、帮助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则由教唆者、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作出损害

不能确定行为人的,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确定的,由具体的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连带责任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取得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取得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累计因果关系


(二)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



共同危险行为

高空抛物

责任人的行为性质

每个人都进行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

只有一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的方式

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分担损失

责任性质

赔偿责任

补偿责任

免责事由

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才可以免责

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

举证证明不是自己所为




三、主要的具体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监护人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

1.监护人无过错责任,尽道监护职责可以减责而非免责。

2.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或生活期间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教育机构过错责任,家长继续适用监护人无过错替代责任)

3.被监护人在学校期间,并不意味着监护责任的转移。

4.校外第三人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二)用人单位侵权和提供劳务侵权

1.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2.劳务派遣的,派遣的工作人员侵权的,由接受派遣的单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能够向具体的侵权人追偿?

4.个人劳务中,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造成自己损害的。


(三)网络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2.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责任——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未采取删除等措施的,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四)安保义务的责任

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2.第三人侵权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五)产品责任

1.归责原则——对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内:销售者过错责任原则

2.责任主体——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3.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择一行使;

4.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要件——(1)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缺陷存在,仍然生产、销售;&(2)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权严重损害的后果产品责任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2.各类情形下责任承担主体(主要是实际控制人责任制)——租用、借用;交付未登记;买卖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盗抢、抢劫或抢夺;肇事后逃逸;挂靠、套牌、驾驶培训、试驾。


(七)医疗损害责任

1.医疗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是受害人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但三种例外情形,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原则一般过错责任,例外过错推定)

2.医疗机构的法定免责事由: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上述情形中,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尽说明义务。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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