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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都改变了什么内容?

 昵称10099999 2017-08-26

一、修订历程

环保法 第一次修订: 2012年8月27日

争议内容:

此次审议不是将呼声较大的条款增补,而是进一步删减争议的条款,将一部法律的修改稿变成完全没有争议的稿子,那么其进步意义将大打折扣。本次条文修改是“针对部分重点内容”的“阶段性修改”。

环保法 第二次修订: 2013年6月29日

争议内容:

1.“公益诉讼”等内容仍存较大争议

2.“雾霾带来”信息公开

3.“首次增加”:总量控制制度从单项法进入环保法,区域限批制度首次进入环保法

4.涉及监督政府的内容部分回归

环保法 第三次修订: 2013年10月15日

争议内容:

1. 环境税

2. 建议设立社会环境监督员制度

3. 公众环境权

环保法 第四次修订: 2014年4月24日

争议内容:

1. “按日计罚”加大了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

2. 明确政府责任,加大环保领域财政投入。

3. 环保部门执法权得到强化。

4. 扩大了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二、修改总则

2014年5月 24日下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保法修订案。 在20个月中, 草案经历 4次审议, 最终定稿。 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 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 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新修订的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

新环保法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

(1) 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

(2)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

(3)明确国家采取相应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三、重点突破

针对此次修改, 新修订的环保法在三个重要领域内都有所突破。

(一)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 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 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环境承载力的定义:

从生态学、资源或环境的角度看,一定时期内,某一地域能够维持供养的最大人口数。环境承载力的要素: 阳光、空气、淡水、土地和生物等。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土地资源(食)和淡水资源。

(二)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新环保法在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它

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新环保法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新增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三) 新环保法加增加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坚决贯彻这部新法,如何发挥它在中国经济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准确领会、尽快熟悉新法。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和公众适应和运用新法。最重要的是加强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有通过严格的执行,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变化内容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 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针对此次修改,新环保法具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现实针对性。二是对未来的前瞻性。三是权利义务的均衡性。这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体现了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

4.1.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为此,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 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4.2.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 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 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 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 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 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 加强

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4.3.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 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4.4.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4.5. 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 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 还应当专项报告。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

目前, 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缺失, 现行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基准和标准制度上制定的。国家现已建立了重点工程试验中心, 建立国家环境基准已具备基本框架。

4.7.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 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8.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 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4.9.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10.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农村治理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

(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

(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4.11.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4.12.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4.13.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小结

近年来,我国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期,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人民群众对良好环境的期待日益迫切,化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深层次矛盾,推动科学发展,改善民生福祉迫在眉睫。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适应了形势的紧迫需要,对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相促进,解决影响民生改善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进而在全局的高度维护国家安全,具有深刻的现实作用。

距离新法的生效施行已经过了半年多的时间,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应当尽快做好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清理工作,适时确立与新法配套的执法规范及其标准制度。

政府、企业、公众都应当认真领会新法精神,并为法律实施做好准备。相信伴随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中国的环境法治一定会实现,中国的环境质量也一定会逐步好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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