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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将至,别人忙着秀恩爱我却忙着离婚 |第二辑

 ljh7099 2017-08-27



六十多万的账单,

愁容满面的妻子,

无良丈夫缘何失踪四个多月?

不满婚龄,匆匆领证,

十五年婚姻却面临危机?

美满家庭支离破碎,

  恩爱夫妻视如仇敌,

他们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婚姻琐事,身心俱疲!

法律咨询之七夕特辑 II

说法君带你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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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丈夫透支了我的3张信用卡合计28万,以及他的5张信用卡合计34万,然后于今年3月突然失踪,已经失踪了4个月了。以我的经济能力只能还我的信用卡,他失踪后他欠的所有信用卡银行都在找我,要我赶紧还钱。他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并且他申请信用卡时,银行没给我打过电话告诉我,现在欠钱了要我还?

A1:

您是有还款义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银行知情,您才可以免责。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银行作为债权人是有权利向你主张债权的。但该法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明确知道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你才可以免除还款责任。


2


Q2

有一套商品房,是婚前签的购房合同,写了我和前夫的名字,婚前付了一部分房款,婚后付完全额房款。全是我父母付的,有转账凭据。当时是口头约定各付一半,但前夫讲他没钱,就约定先借我父母的。后来在离婚前他写了一份放弃房屋署名的字据(意思是他未支付任何房款,自愿放弃)。后来在2015年,法院判决离婚。但当时没有处理房产,因为没有房产证。之后前夫一直主张房产是赠予他。我应该怎样要回父母的房产?

A2:  

你好,你可以等到房产证下来后就财产分割问题起诉到法院。上述案例中,婚前签的购房合同,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但是房款全部是由父母这边出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子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根据产证的登记不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产证登记在出资者己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范畴;二是如产证登记在出资者彼方子女或者双方名下的,如无父母特别声明,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购房合同上的名字,通常为房产证上的名字,若女方父母无特别声明,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男方在离婚前写了一份放弃房屋署名的字据意思是他未支付任何房款自愿放弃,该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上述协议相当于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分割,男方自愿放弃,因此无权取得该房产。


3

Q3

我和我老公于2002年结婚,男方当时21岁未到法定年龄,那么我们领的结婚证是真的吗?我们共同生活了15年还有一个孩子,我们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吗?要离婚的话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财产分割吗?现男方说婚姻是无效的并且家里的钱都是他挣得,所以不用给我分割财产,请问这样合理吗?法律会支持吗?

A3:    

您好,据您的描述,2002年时您的丈夫并未达到法定年龄,正常情况下是无法领取结婚证的,不知道你们是采取了什么方式领取的结婚证,但这种行为本身是不可取的。

虽然《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但是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婚龄,随着时间的流逝,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时,婚姻自动有效,任何人不得再以婚姻无效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你们的婚姻是有效的。

既然婚姻有效,那么离婚时协商不成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上述案例中,男方说,婚姻是无效的并且家里的钱都是他挣得,所以不用给我分割财产的说法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离婚时,你是有权利请求分割一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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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的儿子去年5月份被我本地媒人带去云南相亲,云南媒人介绍了一个女孩,说这个女孩还没结过婚的,只比我儿子大2岁,我儿子信以为真,当付给媒人九万六千元彩礼钱后,看身份证,才知道大了十岁,要求退钱,双方媒人都不肯,带回家后,才知女方已结婚,沒离婚,有老公小孩,请问他们欺骗我们,构成什么罪?

A4: 

您好,他们可能涉嫌诈骗罪

第一,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婚姻诈骗俗称“婚骗”,属于诈骗罪的范畴,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婚姻诈骗往往是以择偶难的中青年或离异者为对象,以结婚为幌子,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感情不和为由分手或寻机逃离,这种婚姻诈骗又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

第二,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需要结合具体侦查情况从诈骗罪额四个构成要件具体分析。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要件:诈骗罪往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3.主体要件: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现在您需要做的工作是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是否一定构成此罪,需要结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而定。

最后,现在社会上存在种类繁多的“骗婚”现象,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中青年男女提高警惕,加以防范。


5

Q5

办了婚礼未办结婚证,婚前女方以婚姻为由向我索要十一万六千元彩礼,在我家半年不到女方母亲以走亲戚为由将女方接走,再未回来。我们有一个女儿,女方在同居之前已经怀孕,生孩子的时候也已分开,请问彩礼应当返还多少?

A5: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是应当返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你们没有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方的彩礼是应当要全部返还的。

按照您所述,虽然你们已经有了孩子,并且也有同居生活的经历,但因为你们没有到相应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以您的情况属于上文中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您是可以要求全部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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