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4 李志远整理 远见财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或第二个条件,建筑施工项目才可以被认定为老项目。然而在去年营改增过程中,很多地方国税机关都做出了类似以下的规定: 比如河南国税:判断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是否为老项目,应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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