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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几个基本问题

 芬芳家园阿芳 2017-08-29
 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支付方式的变革,传统的现金交易模式已经逐渐被新兴的手机电子支付所替代,人们在享受科技便利的同时,所面临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在电信诈骗类案件中,电子数据鉴定成为了定罪的关键。笔者结合自身所办案件,从以下四个方面粗浅的谈一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手机数据鉴定检验报告审查时要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对主体资质的审查
在实践中,鉴定意见书后面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是人们判断其有无资质的主要途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在有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后面只附鉴定机构的鉴定许可证,同时写明鉴定人的执业证号,但并没有附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证。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不能想当然的视为鉴定人的主体资质合法。司法鉴定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同时计算机司法鉴定是一个上位概念,在该范围内又分为不同的专业领域。

对手机电子数据恢复所做的司法鉴定检验要求鉴定人必须具有电子数据鉴定的资质。对于执业证没有附卷备查的鉴定人,常用的审查方法是登录鉴定人任职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系统网站,通过输入鉴定人的执业证号查询其执业年限、执业范围等信息,同时向司法机关申请调取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查验。如果查明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对检材完整性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搜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笔者认为,从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程度的高低来讲,上述几种方法之间应当是一种递进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即在有条件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时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只有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或者电子数据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时才能使用其他方法,但同时要说明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的原因,并注明搜集提取的过程以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

三、对检材同一性的审查
检材同一性保证着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从被公安机关查获直到送至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的整个过程是否保护完整以及流转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后一般会制作扣押清单,写明被扣押物品的数量和特征,但是笔者认为这达不到保证电子数据同一性的要求。

以手机为例,IMEI码是手机的唯一识别号码,在确定唯一性方面有着和人的身份证号码一样的功能和作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都会写明检材手机的IMEI码,不过侦查机关在扣押此类物品时却很少会写明被扣押手机的IMEI码,这样就无法确定送检的手机就是侦查机关查封的手机,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

另外,在同一性方面,除了保证源头之外,流转过程也极为重要。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搜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情况。在被送至鉴定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拆封过程进行录像,进而保证作为检材的手机和从查封到流转均符合法律规定。 
四、对鉴定过程合规性的审查
司法鉴定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和《司法鉴定通则》等行业标准,但不同的鉴定对象有不同的技术规范。针对手机数据恢复的司法鉴定检验,笔者认为,律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是否对送检的检材(样本)加上唯一性编码并进行拍照;

2.是否对检材(样本)进行保全备份;

3.在鉴定启动前是否对电子物证检验工作站系统进行杀毒;

4.是否说明鉴定所使用的软件以及操作方法;

5.是否计算检材的哈希值;

6.是否将恢复出来的数据复制到专用的存储介质中;

7.刻录数据光盘是否采用的封盘刻录,光盘是否不可擦写;

8.是否计算光盘的哈希值;

9.是否对光盘进行唯一性编号,并贴上盘签,注明光盘编号,哈希值,制作日期等;

10.是否加盖检验鉴定专用章等。
以上几个问题是手机数据恢复过程中应当着重关注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都可能会出现鉴定结果的偏差,进而导致鉴定意见的无效。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程序性的事项也需要注意,比如检验过程中应当制作检验记录,应当对检验对象做好防尘、防磁、防静电和防震保护等。

电子数据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活动,上述几个问题也只是审查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时要着重关注的几个基本问题。除此之外,律师也应当了解一些鉴定的基本知识,例如检验软件的操作,数据哈希值的校验等,如此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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