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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天文观测机构

 崇井垣 2017-08-30
官方的天文机构为中央政府的一个重要部门,历代都设天文方面的官职,但机构和官职名称有所不同,如下所示:
秦:太史令
西汉:太史公,太史令
东汉:太史令
魏晋南北朝:太史局;太史
隋:太史曹
唐:太史局,浑天监,浑仪监,司天台;太史局令,浑天监,太史监,司天台监
宋:司天监,太史局,天文院;司天监,太史局令
辽:司天监;太史令
金:司天台;提点,司天监
元:司天监,回回司天监,太史院;提点,司天监,太史院史
明:钦天监;太史令,监正
清:钦天监;监正(摘自《天学志》)
天文机构的人员设置也有具体的规定:
太史局,令二人,从五品下;丞二人,从七品下;
令史二人,书令史四人;
历生三十六人;
装书历生五人;(摘自《唐六典》卷十秘书省。太史局)
同时,天文官员的职责按其官职大小划分是非常明确的,而越权将受到严厉的制裁。“太史令观察天文,稽定历数。凡日月星辰之变,风云令色之异,卒其属而占候焉。其属有司历,灵台郎,挈壶正。凡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苟非所任,不得与焉。观生不得读占书,所见征详灾异,密封闻奏,漏泄有刑。”(摘自《唐六典》卷十)作为高级天文官员(太史令,司历,灵台郎,挈壶正等)可以根据天象占卜吉凶,而低级的官员(观生)只能秘密禀告上司,不得读星占的书籍,也不得对天象作出判断。
官方的天文官员的选拔大致可以分为几类:
第一考试选拔的,“历生……隋氏置掌习历。皇朝因之,同流外,八考入流。”(摘自《唐六典》卷十);
第二是一些以观测天文为职业的世家,历代相承,为朝廷效力。“(诏钦天监)人员永不许迁动,子孙只习学天文历算,不许西他业;其不习学者发南海充军。”(《大明会典》卷二二三)其中比较有名的是唐朝是的瞿昙家族,共有五代十一人为天文官,还有就是祖冲之和祖恒父子。
第三类就是来自民间的天文学家,这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现象。一方面统治者禁止私习天文,另一方面又从所捕获的私习天文者中强征录用。“诸道所送知天文相术等人凡三百五十有一……诏以六十有八人隶司天台,余悉鲸面流海岛”(摘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太宗之世,召天下伎术有能明天文者,试隶司天台;匿不以闻者幻罪论死。既而张思训、韩显符辈以推步进。其后学士大夫如沈括之议,苏颂之作,亦皆底于幻眇。”(摘自《宋史。天文一》)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官方的天文机构和民间所谓私习天文有着某些特殊关系。民间私习天文主要指不是天文官员的人学习天文,观看天象,这其中也为官方输送了一大批天文人才,如唐代著名天文学家僧一行,就是一位自学成才,后又为官方效力的典型。又如宋代的沈括,元代著名天文学家郭守敬,也是如此。(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有影响的天文学者几乎都来自民间。参考《天文外史》作者江晓原)另外,民间天文学家进入官方天文机构和统治集团的重要时间就是改朝换代的时刻,往往有许多人——包括真正的天文学家和一些政治投机者——打着“天命”等口号,迎合统治或革命的需要,获取政治上的利益。
二.历代法律禁止私习天文的情况
罪名有两种,一是“私历”,也就是自己非法编造印刷历法(编造历法在古代是统治者的特权行为)。二是“私习天文”:其一是学习观测天文和按照天象预测吉凶的方法;其二是收藏天文图书和观测天文的仪器。法律禁止私习天文始于西晋。西晋时玄学大行其道,社会上充斥着不可知论,但更令统治者不安的是玄学与天文学的结合,使各种严重威胁统治的学说开始蔓延。“禁星气,谶纬之学。”(摘自《晋书。武帝纪》)
自西晋后,历代统治者无不予以继承。而且对禁止藏匿的书籍和用以观测天文的器物的范围都做了具体规定。
唐朝是封建统治的顶峰,其对私习天文的禁止也达到最高潮。
“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若将传用,言涉不顺者,自从造„袄言‟之法。„私习天文者‟,谓非自有图书,转相习学者,亦得二年徒坐。纬,侯及谶者,„五经纬‟,„尚书中侯‟,
„论语谶‟,并不在禁限。”(摘自《唐律疏议》卷九“私习天文”)
“诸造袄书及袄言者,绞。”(摘自《唐律疏议》卷十八“袄书袄言”)
由此可看出,唐朝统治者对于私藏天文图书、工具的处罚并非很重,但是如果有人利用观测到的天象妄做评论,尤其是作出对统治不利的评论时,这是统治者最害怕的,也是重点打击的对象,将会被判为“袄书”,“袄言”,处罚将是严厉的。
《宋刑统》在禁止私习天文方面对“唐律”做了继承,对掌管天文观测和其他可以接触到天文图书的官员的职责又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从根本上把天文学揽为统治者的“私学”。“……其司天监,翰林院人员并不得将前件图书等(指天文图书),于外边令人看览……所有每年历日,侯朝廷颁行后,方许私雕印传写,所司不得预前流布于外。违者,并准方科罪”(摘自《宋刑统》卷九“禁玄象器物”)
元朝的统治者基本继承了前朝的经验和相关条文。元朝增加了伊斯兰天文台,称为回回天文台,于是法律上也相应增加了禁止私习伊斯兰历法。“至元二年七月,禁私习回回历。”(摘自《通制条格。世祖纪》)元朝时方士和星术之士喜好借天文巴结元朝贵族,因此出现了许多禁止贵族接触方士和星术之士的敕令。“大德十一年十一月,敕方士,日者毋游诸王,驸马之门。至大二年正月禁日者方士出入诸王,公主,近伺及诸官之门。”(摘自《通制条格。武宗纪”)“至治元年五月,禁日者毋交通诸王,驸马,掌阴阳五科者毋泄占侯。”(摘自《通制条格。英宗纪》)“泰定二年正月,禁后妃,诸王,驸马,毋通星术之士,非司天官不得妄言祸福。”(摘自《通制条格。泰定纪》)
《大明律》把私习天文和收藏禁书列为一条之内,内容大致与前几朝相同。由于西洋天文学在明朝中、后叶传入我国,部分西洋天文学家(主要是传教士)也进入我国,明朝禁止私习天文的具体执行已不象以前那么严格《大清律例》在“收藏禁书”一条中只有对收藏天文图书的禁止,而无对私习天文的禁止。原因一是西洋天文学所含有的对“天命”等主观预测比较少,其传播不会动摇统治,只要禁止收藏中国传统的天文图书,谶书等就足矣。二是如果再规定禁止私习天文,那来到中国的西洋天文学者到底如何定义,也是个难题。
私习天文与其他犯罪的最大的不同点是不能自首。“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摘自《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私习天文者,不准自首,以习学以成也。若习学未成,与收藏禁物者,并准自首。私习固所应禁,学成不能复改,不可听在民间,故决讫杖罪,令充天文生。”(摘自《大清律辑注》卷二十二)私习天文被发现的是不能从轻发落的,而且为了鼓励检举揭发,还有一些具体的奖赏措施。“……告捕者,赏银一百两……”(摘自《通制条格》卷二十“私历”),“……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赏。”(《大明律》卷二十二“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三.几个有代表性的案例
由于私习天文受处罚在历史上的记载比较少,在史书中,如“诸道所送知天文相术等人凡三百五十有一……诏以六十有八人隶司天台,余悉鲸面流海岛。”(摘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太宗之世,召天下伎术有能明天文者,试隶司天台;匿不以闻者幻罪论死。”(摘自《宋史。天文一》)大多只有比较笼统的一句话,有名有姓的就更少了。现有几个比较能说明问题的人的事例,列出来作为参考。
1.《隋书》卷七十五记载:
“马光,字荣伯,武安人也。少好学,从师数十年,昼夜不息,图书谶纬,莫不毕览,尤明《三礼》,为儒者所宗。开皇初,高祖征山东义学之士,光与张仲让、孔笼、窦士荣、张黑奴、刘祖仁等俱至,并授太学博士,时人号为六儒。然皆鄙野无仪范,朝廷不之贵也。士荣寻病死。仲让未几告归乡里,著书十卷,自云此书若奏,我必为宰相。又数言玄象事。州县列上其状,竟坐诛。孔笼、张黑奴、刘祖仁未几亦被谴去。唯光独存。”
这记录的是隋朝的一个案例,共牵连了四人。张仲让在朝廷不得志,于是辞官还乡,在民间对外公然预测天象,于是惹来杀身之祸,并牵连了孔笼、张黑奴、刘祖仁也丢了官职。
由这个例子可以看出,隋文帝对私习天文是十分敏感的,而且处罚手段也十分严厉,连无辜的几个人也受了牵连。这可能与他是开国皇帝有关,而且也是靠“天命”之说登台的。《隋书》中的记载对隋文帝取代旧有统治的合乎“天命”做了论证:“……往岁长星夜扫,经天昼见,八风比夏后之作,五纬同汉帝之聚,除旧之征,昭然在上……今敬以帝位禅于尔躬。天祚告穷,天禄永终。於戏!”他非常明白“天命”的影响力,故而对私习天文,枉言天象决不手软。
2.《龙筋凤髓判》卷四“太史”记载:
“太史令杜淹教男私习天文,兼有元象器物,被刘建告,堪当并实……父为太史,子习天文,堂构无堕,家风不坠。私家不容辄蓄,史局何废流行,准法无辜,按宜从记。”这段记录的是太史令杜淹教儿子天文,这在古代是无可厚非的,但却被刘建告发,认为他的行为是私习天文。文中没有记载最后的处理结果,《旧唐书。杜淹》中也没有记载杜淹因此而受处罚,但从《龙筋凤髓判》的作者的观点来看,父亲是天文官员,儿子承袭父业学习天文,杜淹不应该受处罚。这也进一步证实了古代天文官员往往是世代为朝廷效命的,而且这些天文世家中是不存在私习天文的。我猜想杜淹之所以被告发可能是因为他教儿子天文虽然合情合理,但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比如向朝廷请求批准或备案,说明自己的儿子以后会继承自己的事业。当然,这只是猜想而已。
3.
《明史。刘基传》记载:
“胡惟庸方以左丞掌省事,挟前憾,使吏讦基,谓谈洋地有王气,基图为墓,民弗与,则请立巡检逐民。帝虽不罪基,然颇为所动,遂夺基禄。基惧入谢,乃留京,不敢归。未几,惟庸相,基大戚曰:„使吾言不验,苍生福也。忧愤疾作。‟八年三月,帝亲制文赐之,遣使护归。抵家,疾笃,以《天文书》授子琏曰:„亟上之,毋令后人习也。‟”
明朝的刘基是开国元勋,而且他受朱元璋的赏识正是由于他对天文的精通符合政治上的要求。“帝尝手书问天象,基条答甚悉而焚其草”(摘自《明史。刘基传》)但是刘基的天文知识也最终给他带来杀身之祸,朱元璋怀疑他把一块有王气的地方选为自己的坟地。以致于他在死前劝告自己的儿子不要学习天文了。虽然他不是因为私习天文而死,他的天文知识使他飞黄腾达,也使他成为一个悲剧式的人物。由此可看出,封建统治者把天文学的控制权牢牢的握在手中。
四.一个问题和问题的分析
有一类是我认为比较特殊的人群,他们是在职的非天文官员研究天文,很难判别是否属于私习天文。如晋朝的杜预,束皙,本身是朝廷重臣,并且参与编写《晋律》,禁止私习天文,但自己也是天文学家。而且古代许多官员都精通历算天文(这在史书中都有记载,我就不举例了),如何去看待他们,是需讨论的。我个人的观点是,在一个朝代初创之际,统治者也需要借助他们的“天命”言论,把他们的言论视为打击旧有统治的武器。到了统治稳固后,他们为朝廷效力,只要不发表不利于统治的言论(他们也往往只发表有利于统制的言论),是不会受到追究的。但是朝廷是严禁天文官员和非天文官员交往的,这是为了防止天象外泄。“开成五年十二月,敕:„司天台占候灾祥,理宜秘密。如闻近日监司官吏及所由等,多与朝官并杂色人交游,既乖慎守,须明制约。自今已后,监司官吏不得更与朝官及诸色人等交通往来,委御史台察访。‟”(摘自《旧唐书》卷十六天文下)由此可以推定,天文官员和非天文官员的天文观测和研究是完全分开的,不会有交流和讨论,也就是职业和业余的区别。
五.结论
从古代法律禁止私习天文的发展过程中也可看出,其始于西晋,唐宋时达到顶峰,明清趋于消亡。这与中国封建统治的发展进程也是相吻合的。
我国古代观测天象的台址名称很多,如灵台、瞻星台、司天台、观星台和观象台等。现今保存最完好的就是河南登封观星台和北京古观象台。
我国还有不少太阳黑子记录,如公元前约140年成书的《淮南子》中说:“日中有踆乌。”公元前165年的一次记载中说:“日中有王字。”战国时期的一次记录描述为“日中有立人之像”。更早的观察和记录,可以上溯到甲骨文字中有关太阳黑子的记载,离现在已有3000多年。从公元前28年到明代末年的1600多年当中,我国共有100多次翔实可靠的太阳黑子记录,这些记录不仅有确切日期,而且对黑子的形状、大小、位置乃至分裂、变化等,也都有很详细和认真的描述。这是我国和世界人民一份十分宝贵的科学遗产,对研究太阳物理和太阳的活动规律,以及地球上的气候变迁等,是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世界天文史学界公认,我国对哈雷彗星观测记录久远、详尽,无哪个国家可比。《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的秦始皇七年(公元前240年)的彗星,各国学者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哈雷彗星记录。从那时起到1986年,哈雷彗星共回归了30次,我国史籍和地方志中都有记录。实际上,我国还有更早的哈雷彗星记录。我国已故著名天文学家张钰哲在晚年考证了《淮南子·兵略训》中“武王伐纣,东面而迎岁,……彗星出而授殷人其柄”这段文字,认为当时出现的这颗彗星也是哈雷彗星。他计算了近四千年哈雷彗星的轨道,并从其他相互印证的史料中肯定了武五伐纣的确切年代应为公元前1056年,这样又把我国哈雷彗星的最早记录的年代往前推了80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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