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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项目奈何评价“他”项目?!

 雪人娃娃 2017-08-31

        众所周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既要关注直接影响,也要关注间接影响,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无限扩大显然也是不合理的,否则万事万物千丝万缕的联系,以间接影响为由头,硬生生地将“他项目”纳入“我项目”进行影响评价,那环评怎么做?!

        如,某地拟建设一供水工程,从一水库取水供当地几个城镇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由供水水库、输水总干线、输水支干线、各城镇的净水厂、净水厂至城镇供水管网的输水线路、各城镇的污水处理厂等若干工程组成。更麻烦的是,这些工程分别由不同建设主体和不同的投资来源,分为不同的建设主体和不同的投资渠道,分别实施。即水库建设是一个单独立项的工程,由国家投资由水利部门建设,输水总干线又是一个建设主体和投资渠道,由当地政府建设;而输水支线则又是一个投资渠道,是由地方财政投资的;而各城镇的净水厂则又是一个建设主体和投资渠道,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从净水厂至城镇的管线则由当地自来水公司投资建设,至于各城镇的污水处理厂则又由市政部门建设。如此,其中一个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就难免会说明一下与其相关的其他项目,即项目之间的关系总是要说明一下,以明确建设责任主体与建设内容,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是,是不是我这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一定要全面、深入、具体地评价另一项目的环境影响,则是值的商榷的!否则就乱套了。

        最近,接触一个类似上述情况的项目,只是其中的输水支线,其前面的供水水库和输水总干线已经通过环评,后其面的净水厂及净水厂至城镇的供水管线则另行立项由另一主体实施建设,而最后的污水处理厂则又是另一个单独立项的项目。于是,关于在输水支线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是否必须评价不属于本次投资建设内容的污水处理厂的退水环境影响就发生争执了!有人认为,既然污水处理厂另行立项,不属于输水支线工程的投资建设的项目,其退水的环境影响应该在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考虑,不应该在纳入水支线工程的环评中,更何况与输水支线相接的净水厂和供水管线尚不在输水支线的评价工程内容中,而与输水支线不相接的污水处理厂退水怎么能在输水支线的环评中评价呢?!那污水处理厂建设时,其环评工作中还评价不评价退水的环境影响?!这样就出现了“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否应该评价“他项目”的环境影响的疑问?如果“我项目”评价“他项目”的环境影响,那“他项目”的环境影响还评价什么?“他项目”的业主不出评价费用,“我项目”奈何要为其评进行价呢?!是不是有一种“我家”干了“邻居家”的活儿,或者说“抱了邻家孩子”的感觉?!出了问题,责任应该是谁来承担呢?!

        再如,机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一般新建民用机场,必定要建设一条由城市通向机场的等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即进场公路。但机场建设项目与进场公路建设项目往往是不同的业主及不同投资来源的,所以现在都是作为两个不同项目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如果认为只要建机场就必定要建设进场公路,非得将进场公路的环境影响纳入机场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内容,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目前机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不评价进场公路的,只需在报告的工程概况中明确,进场公路另行立项,另行环境影响评价即可)。是不是也是这么个道理啊!

      以上问题在某些项目环评中已经出现,据悉也是个别专家要求的(不由得让人想起,曾几何时,对某房地产开发小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该小区拟将居民生活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而在评审会上被评审专家要求补充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对水环境的影响!)。以上情况是否合适,请大家讨论。

      实际上,上述供水项目,如果作为一个区域供排水工程的“整体”来考虑,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工程立项予以评价,否则,不妨做一个规划环评予以“全面评价”倒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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