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几天,单位对我们进行岗位考核需要交一篇论文,在查阅资料时,我看到某杂志上的一篇文章和我的观点相近就加以借用,在文章末尾我注明了所参阅的文章及作者。没想到后来单位将我们的论文汇集发表。请问,我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作者的权利? 答: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例规定,个人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著作权法并未对引用内容数量的多少作出规定。你写论文时虽然借用他人的文章,但已在文章末尾注明了出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合法,并未构成侵权。但是,如果你引用的他人的文章内容太多,则你们单位将论文汇集发表的行为则可能侵害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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