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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神集团神二电厂“4.25”人身事故的通报

 CBYQ 2017-09-01

2017年4月25日,国神集团神二电厂检修人员在其委托管理的大唐国际神头发电公司3号机组电除尘巡检过程中发生一起人身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人左下肢大腿骨折、左下肢小腿截肢。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大唐国际神头发电公司是国神集团神二电厂的二期扩建工程,由大唐国际公司控股,拥有2台(3号、4号)捷克斯洛伐克生产的500MW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布置于在神二电厂厂区内2号机组扩建端,2005年投产发电。其机组运行管理、设备检修、维护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委托神二电厂进行管理。


二、事故经过


2017年4月25日,3号锅炉电除尘正常运行,16时20分左右,水灰部灰检二班班长马某某(正式工,男,47岁)在3号机组电除尘12米平台巡检过程中,听到B2旋转极板周边有异音,跨过电缆槽盒和齿轮链条防护罩(宽300mm×高550mm),钻到旋转极板清扫刷万向节附近查看,观察过程中,左腿工作裤裤脚被B2旋转极板清灰刷万向节卷入,大声呼叫求救,正在电除尘下部运灰的水灰部检修工陈某某听到后,立即跑至事发地点,发现伤者马晋栋左小腿已被卷入清灰刷万向节,立即就地紧停极板清灰刷电机,并电话通知水灰部主任钱某某、专工冯某某


16时30分,水灰部主任钱某某到达现场,发现马某某左小腿卷入旋转极板清灰刷万向节,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电话汇报电厂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电厂随即启动人身伤害应急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到位。


16时32分,水灰部陈某某取回工具,拆卸转轴。

16时48分,电厂卫生所医疗救护人员在现场救援人员的配合下,用担架将伤者从电除尘12米平台抬至0米。

16时55分,朔州市120急救车辆到达现场,将伤者送往朔城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17时左右,电厂向国神集团报告了事故情况。

17时50分,因伤情及医院救治条件不足,转送往太原山西医科大学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20时10分,到达太原山西医科大学第二人民医院并实施抢救。4月26日4时左右,完成“左胫骨结节离断术”,对距离膝盖约1/3处以下左小腿进行截肢。5月9日,完成左下肢大腿骨折的复位、固定手术。


三、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电除尘旋转极板清灰刷传动轴未装设防护装置。


2.马某某查看设备时,没有认真观察所处空间情况,造成左腿工作裤裤角不慎被万向节(转速9r/min)卷入无法解脱,进而导致左小腿被卷入。


(二)间接原因。


1.装置性违章管理存在漏洞,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设备装置性违章状况排查整改不利,造成现场生产环境存在安全隐患。


2.人员安全培训实效性差,生产人员安全意识不高,自我防护能力差,对所处的生产环境存在的危险缺乏辨识能力。


3.组织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人员对制度的依从性较差,没有认真落实神华集团三令五申强调的“作业前危险辨识”的要求。


四、事故性质


8月25日,集团安全监察局和电力管理部联合进行了现场调查,认定,神二电厂“4.25”人身机械伤害事故为一起一般事故,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五、事故处理


8月15日,在集团安全大检查期间,集团公司在国神集团召开安全生产座谈会,国神集团汇报中提到今年4月25日神二电厂发生一起人身重伤事故,经查属实,但国神集团没有向集团公司进行报告,属于事故瞒报。该情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违反了《神华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中关于事故报告的要求。


鉴于事故瞒报情节恶劣,本着从严要求的原则,集团公司对国神集团提出通报批评,要求国神集团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向集团公司做出深刻检查。同时责成国神集团对事故瞒报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


六、防范措施和要求


1.国神集团应深入开展事故反思,将近年连续发生的多起人身伤亡事故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深究事故产生的管理原因,检讨国神集团本部在管理设计、管理决策、管理指导、管理支持、管理监督等方面出现了怎样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方案,坚决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重复发生。


2.近五年来,神二电厂连续发生多起人身伤亡事故和意外事件,究其根源,是由于管理基础薄弱、管理职责缺失、工作行为随意等因素造成的。要求国神集团和神二电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剖析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体制建设、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坚决树立依照标准做事、遵守制度做事的正气,切实扭转安全生产的不利局面。


3.各单位进一步加强人员行为管控,各单位应明确人员行为安全标准,充分运用激励与惩戒机制,分解落实责任,积极调动各部门、各承包商的自主管理能力。强化对习惯性违章行为的查处与纠偏力度,建立违章管理统计分析机制,总结违章发生规律,加强对造成违章原因的追究与考核,切实提高反习惯性违章的管理成效。


4.各单位应全面开展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的现状调查,对本次事故中没有防护装置的清灰刷传动轴等设备转动部分,必须装设防护罩。将装置性违章现象的检查列入各级各类现场巡检的规定项目,将装置性违章等同于设备缺陷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保障和维护现场安全良好的作业环境。


5.各单位应吸取事故教训,及时、客观的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现象。健全各类不安全事件的管理机制,坚决做到技术分析准确、管理分析透彻,相关资料文档保存完整,以电厂生产经营周期为维度,全面统计各类不安全事件。

6.要求电力板块各发电单位,发生人身轻伤以上事故,均应履行逐级报告制度。

 

附件:事故现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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