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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继受人范围要厘清

 随缘4690 2017-09-01


2016-11-04 中国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这一条款为办理因继承导致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提供了三种通道,一是全部继承人共同提出申请,二是确定的继承人根据《公证书》提出申请,三是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申请。

对第一种通道,《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8.6条款从申请材料要求、材料查验职责要求和规范办理程序的角度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是,这无疑增加了办理该类业务难度,也增大了风险。为此,笔者尝试从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对遗产继受人范围问题进行探讨。

一、抚养、扶养、赡养的法律表述

抚养、扶养和赡养(简称三养”)是几种最常见的民事行为,主要描述的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确理解三者的含义,对于办理继承导致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大有裨益。

抚养一词在《收养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均有使用。《收养法》是一部约束和维护收养当事人权利的法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的是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该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必须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三十五周岁。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主要约束的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指夫妻双方的关系,家庭关系指的是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关系和外祖父母关系。该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该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抚养适用于父母对子女、养父母对养子女和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换言之,就是约束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未成年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义务。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法第29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兄姐和弟妹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继承法》第10条规定,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扶养多用于约定夫妻、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兄姐和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也区别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使用的也是扶养一词而不是抚养,表明继父母和成年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是基于互相履行了扶养义务而取得的。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26条的规定将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纳入到了该法规定的子女和父母权利义务之中,第27条将继父母和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纳入到了该法规定的子女和父母权利义务之中。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赡养主要用来约束子女对父母、养子女对养父母的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以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为附加条件。丧偶儿媳或女婿,也可以适用赡养的义务,但是这些义务不具有强制性,而是以履行义务为获得继承权的条件。

二、三养对继承登记的影响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大类。《继承法》第2章法定继承部分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并规定了代位继承的情形,这也是依据法定继承做出的规定。毋庸赘述,对被继承人有且尽到了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都是法定继承人。

那么,适用扶养关系的主体之间能否发生继承关系呢?相应的不动产继承登记又应如何办理?

按规定,扶养适用于平等的主体之间,平等主体既包括兄姐和弟妹、继父母和成年的继子女,也包括夫妻等。按照《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且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该条款的规定,将遗产继受人的范围扩大到附条件的平等主体,即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义务的人或者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也可以继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该条款解释了尽了赡养义务和扶养义务的认定标准,具体包括提供主要经济来源和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两个标准。该条款也应该可以扩张解释为认定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标准。

综上,被继承人不动产的继受范围既包括尽了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又包括尽了扶养义务的人和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案例分析

张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为张某某。在张某某成家之后,李某去世。王某和赵某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为王某某。在王某某成家之后,王某去世。后张某和赵某登记结婚,并购得房产一套,与赵某之女王某某共同居住直至去世。现张某某和王某某申请上述不动产继承登记,该如何认定继承人?

张某和赵某与张某某和王某某之间,属于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张某和赵某结婚时,由于张某某和王某某均已成年结婚,所以对张某某和王某某并未形成扶养关系。但是,应该认定张某某和王某某对各自的父母均尽了赡养的义务。在张某和赵某购房后,与王某某共同居住,应该认为王某某尽了对赵某的赡养义务的同时,对张某也尽了扶养的义务。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张某某对张某遗产份额享有继承权,即上述房产的一半,王某某对赵某遗产份额享有继承权,也是上述房产的一半。《继承法》也做出了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由于王某某对张某尽了扶养的义务,所以其对张某遗产份额享有继承权,继承份额由张某某和王某某共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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