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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应付款的涉税风险,你都get到了吗?

 刘刘4615 2017-09-01

                    
 
                   

导语

应收应付以及其他应收应付科目作为非损益类科目,很多时候未能得到企业管理者的足够重视,殊不知其中暗藏的涉税风险已经悄然成为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应收应付款项处理不当究竟有哪些涉税风险?下面,小编根据多年的实战经验,为你一一理清。


一、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通常反映企业发生经营性业务中已具备结算条件而没有收到款项的金额,会计审计时关注的问题较为广泛,例如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准确、虚增应收账款等等,应收账款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还应关注以下问题:

(一) 延期确认“应收”导致纳税时点滞后

应收帐款的确认和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密切相关,现实中,由于财务人员对税法的认识不深入、企业内部流程管理不完善、会计与税法处理存在差异等原因,大部分企业均存在“应收”确认时点不当导致延期确认税务“收入”的情形。例如,有的企业会结合对方的开票需求,在对方要求开票的时点确认收入,而该时点晚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产生延迟纳税的风险,包括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小编分析:企业应对本单位的收入类型以及销售结算方式进行梳理,结合法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各项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外,税法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企业还应合理安排开票时点,避免延迟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风险。


(二) 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影响当期会计利润。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除外)。

小编分析:对于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当期新增的坏账准备金额纳税调增,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行专项申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一般来说,“应付账款”是税务稽查的重点检查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应付账款税务处理时经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 未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购入的存货常常会出现发票不能及时取得的情形,为了准确地反映资产、负债、成本以及管理方面的需要,一般会对此类存货做暂估入账。

小编分析:对于当年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会计上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凭相关单据、合同等原始凭证暂估入账,但应当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 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未结转收入

实务中,因业务纠纷、债权人失踪或死亡、企业倒闭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未能支付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应付账款已无法偿付或无需支付,但企业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编分析:因相关税法未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判定标准进行明确,故解决争议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准确理解“确实无法偿付”。小编认为,如果债务人有证据表明款项仍需支付,如对方仍有追账等行为,或仍与对方合作,则无需转入收入处理;对于逾期三年以上无力清偿的应付账款,如果经双方磋商之后债权人已确认坏账损失并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则债务人应将应付款项结转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帐户的主要特点是核算内容比较繁杂,例如所属单位及个人暂收或垫付款项、存入存出保证金、各种赔款或罚款等,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涉税问题如下:

(一) 关联企业无偿借款

企业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一般计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短期内还款清账一般不存在税务风险,但若违反正常经济原则将大额往来长期挂账,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借款,不收取利息的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存在被核定利息收入征税的风险。

小编分析:关联公司之间长期挂账且金额较大的往来款项,在被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核定利息收入,补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虽然,营改增后,未出台明确文件规定单位将资金无偿贷与他人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是,从政策规定来看,将资金贷与其他单位使用,既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列举的增值税非经营活动的范围,也不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社会公众,因此无偿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视同销售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 股东个人借款

在日常工作中,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其他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该借款一般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和反映。

小编分析:如果企业存在向股东长时间借款的情形,务必要求对方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借款,如果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对其未归还的借款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期编辑:吴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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