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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网络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费用与收入要相关

 刘刘4615 2017-09-01
孙文武

    案例

    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开始取得来自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企业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写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第17列“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时,确定的口径是:境外收入÷总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成本)。这样处理,说明该企业对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的划分存在误解。

    分析

    现实中,有部分企业按照境外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摊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数额。这实际上是对计算口径的误解,企业应予以关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从境外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总所得额时,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权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才能作为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填报说明中,对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的第17列“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也作了规定,纳税人应填报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因此,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应是与取得该笔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而不能按照境外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作者单位:大华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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