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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不怕判刑不怕坐牢的!浙江一养殖户使用高毒、高残留药物养蛏子,结果……

 独树逸 2017-09-03


近日,浙江宁波宁海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在象山港大佳何镇溪下王村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有人在养殖蛏子过程中使用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三唑磷,养殖户最终被处罚款1万元。

据悉,执法人员看到养殖户王某某正在溪下王村附近滩涂徒手捕捞蛏子,滩涂附近海塘坝边上有一些死鱼。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王某某承认在养殖蛏子过程中使用过三唑磷药物,并且已捕了30余斤蛏子。

王某某在养殖中使用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的行为已违反《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禁止在象山港从事下列行为,将废弃的养殖设施和染病、死亡的水生动植物弃置于海域;将泥浆泵清塘后的污水、泥浆和淤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海;在养殖中使用三唑磷、孔雀石绿、呋喃西林、杀灭菊酯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依照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宁海县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县水产养殖地域广阔,基本是以家庭承包养殖为主,养殖户分散,且水产养殖品种繁杂、养殖方式多样。水产养殖用药作为水产养殖生产中重要的投入品,在使用时既要考虑用药对象的安全,还要兼顾水环境的安全。养殖户应该自觉地科学用药,做好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确保严格按照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从事生产,在养殖中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从严处理。

中国水产频道语:养殖户应该自律安全科学用药,否则,下次被抓可不是罚款那么简单,可能会下大牢的。养殖户用禁药养殖判刑不是没有先例。请看:

广东云浮市养殖户使用呋喃唑酮养鱼,被判刑6个月

日前,广东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梁某在养殖胡子鲶鱼(俗称“塘虱”)鱼苗的过程中非法使用呋喃唑酮(俗称“痢特灵”)被追刑责,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成了新兴县首例因用违禁药入刑的案件,梁某也成了新兴县内因用违禁药被追刑责的第一人。

据悉,呋喃唑酮(俗称“痢特灵”)是一种硝基呋喃类抗生素,为广谱抗菌药。该药物残留会对人类造成潜在危害,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疾病。我国将呋喃唑酮列为禁止在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销售、运输等过程使用的药物。禁用于所有食用动物,包括水产养殖动物,然而,却仍有水产业养殖户铤而走险继续违规使用呋喃唑酮。

中山坦洲一水产养殖场使用孔雀石绿,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近日,坦洲镇某水产养殖场因涉嫌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化合物,被市渔政部门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对该养殖场法人代表吴某友采取了强制措施。

吴某友的养殖场位于坦洲镇,今年5月22日,省海洋与渔业厅委托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对该养殖场水产品的药物残留状况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该养殖场1号池塘草鱼样品被检出含有隐色孔雀石绿13.8ug/㎏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唑酮2.2ug/㎏,2号池塘草鱼样品被检出含有隐色孔雀石绿14.8ug/㎏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唑酮20.0ug/㎏,检验结果均不合格。6月8日,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依法对吴某友涉嫌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化合物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其禁止销售两个鱼塘的草鱼。

据查,吴某友因发现鱼塘草鱼出现肠胃病,就到附件的人用药店购买药物痢特灵(含水产养殖禁用药物呋喃唑酮)治疗鱼病,分别于5月12日和5月14日将痢特灵融合在水里与饲料搅拌投喂该养殖场池塘的草鱼。两个鱼塘面积约20亩,养殖草鱼共约7000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吴某友涉嫌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化合物,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中山渔政支队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此案。随后,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吴某友采取了强制措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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