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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娇与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lk281 2017-09-05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沙民初字第97号
原告黄明娇,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兴漂,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
法定代表人陈芳荣,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狄霞萍,沙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明娇与被告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泉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0日变更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明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兴漂,被告金泉村的法定代表人陈芳荣、委托代理人狄霞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明娇诉称其系金泉村村民,2009年以来被告的土地因公共建设需要等被征用。征用单位以登记在金泉村的户口人数为依据确定并支付征地补偿费。为此,被告向村民发放了部分征地补偿费。被告分别于2009年至2011年向每位村民发放了共计27000元的征地补偿费。但被告拒不将上述款项分配给原告,之后原告经诉讼获得该征地补偿费。2012年至2014年,被告又分别向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费5000元、3000元、64000元,共计72000元,但被告拒绝分配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费7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各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沙县人民法院(2011)沙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确系被告的村民,应享有村民的权益;3、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4、存折及户口本1份及证人黄某证言,证明被告自2012年至2014年间先后向每位村民发放了共72000元的征地补偿费;5、沙县人民法院(2013)沙民初字第770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有向被告主张2012年、2013年发放的土地补偿费8000元;6、黄福添户口簿及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各1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村民每人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64000元。
被告金泉村应诉辩称,原告要求发放的人民币72000元系金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金泉合作社)发放的生产发展基金。这些款项是村民以水田入股金泉合作社后,金泉合作社将征收单位征收水田后取得款项进行分配。
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第三小组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两份、2011年第三小组经济发展资金发放表各一份证明由第三小组向金泉合作社借款后,以生产发展基金的形式向村民发放。2、《金泉村关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金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身份确定和股权设置分配办法》,《金泉村水田入社统一经营、统筹征用协议书》各一份,证明涉诉款项系金泉合作社发放,并非被告金泉村发放。
本院依法从被告金泉村委员会调取如下证据:
1.福建省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泉村签订的明物征[2011]009号、[2012]004号、[2013]003号、[2013]004号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各一份,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金泉村签订的沙虬征[2013]第003号、[2014]013号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各一份,沙县公路建设指挥部与被告金泉村签订的长深高速公路三明连接线工程虬江街道金泉村征地补偿协议书(三)一份,福建省三明市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泉村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一份。证实被告金泉村自2011年起分别与福建省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沙县公路建设指挥部等征收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取得相应的征地补偿费。
2.关于金泉村各村民小组借用股份经济合作社部分资金的代表决议,证实金泉合作社召开代表会议,决定对每位社员出借生产发展资金3000元。
3.金泉村2012年1月7日村民代表会议纪要,证实金泉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借给金泉合作社800万元作为经济发展资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明娇于1976年12月18日出生并落户于金泉村,1997年5月30日结婚,婚后户籍未迁出金泉村。原告黄明娇享有金泉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金泉村自2011年起分别与福建省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沙县公路建设指挥部等征收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取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被告金泉村取得上述土地补偿费后,并未经过村组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分配方案,也未将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分配,而是将提留20%后剩余的土地补偿费交由金泉合作社处理。原告黄明娇本案中诉求的部分金泉村村民已获得的人民币72000元,系金泉合作社以生产发展资金等形式分配给村民的款项,但资金主要来源于被告金泉村的土地补偿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福建省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明物征[2011]009号、[2012]004号、[2013]003号、[2013]004号、[2013]005号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各一份;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与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沙虬征[2013]第003号、[2014]第013号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一份,沙县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沙县虬江街道金泉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长深高速公路三明连接线工程虬江街道金泉村征地补偿协议书(三)一份,证实被告金泉村自2011年起分别与福建省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沙县公路建设指挥部等征收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取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2.《金泉村水田入社统一经营、统筹征用协议书》,证实金泉村部分村民以水田入股金泉合作社,并同意由金泉合作社对土地补偿费进行处理。亦证实金泉合作社对入股社员每人发放64000元。
3.2013年1月25日金泉合作社《关于金泉村各村民小组借用股份经济合作社部分资金的代表决议》,证实金泉合作社召开代表会议,决定对每位社员出借生产发展资金3000元。
4.2012年1月7日金泉村《村民代表会议纪要》,证实金泉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借给金泉经济合作社800万元作为经济发展资金。
5.被告金泉村自认自2011年后,金泉村的征地补偿费均未在村集体分配,而是交由金泉合作社使用,本案诉争的72000元虽由金泉合作社发放,但资金主要来源于金泉村的土地补偿费。
6.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沙县人民法院(2011)沙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各1份,证明原告黄明娇在被告处出生成长,婚后仍在被告处生活,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确定事宜,涉及每一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分配方案如何确定,分配数额如何计算等与全体村民利益直接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前提应当是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已经经过村民主议定程序确定。而本案中,被告金泉村在取得土地补偿费后,直接将土地补偿费交由金泉合作社进行处理。而原告黄明娇并无证据证明被告金泉村已就本案诉争的土地补偿费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分配方案。因此,在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要求分配,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认为1100.82医药裁定裁定裁定裁定裁定裁如下:
驳回原告黄明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0元,退还原告黄明娇。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鸿强
审 判 员  潘秀娟
人民陪审员  胡振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雅君
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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