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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颗”和“棵”量词用法的分工

 空谷天籁 2017-09-05

“颗”和“棵”本来都是古汉语字。在古代字、韵书中,“颗”字始见于《说文》,“棵”字始见于《广韵》。它们的本义都相当冷僻,古书中也很少看到用例,因此本文不拟加以论列,只想对它们在现代汉语中量词用法的分工作一点初步的探讨,以就正于方家。



在现代汉语中,“颗”和“棵”都可以作为量词使用,但两者有着比较明确的分工,不能互相混淆。不少字、词典对此作了界定和说明:


颗,用于颗粒状物体。如:两颗櫻桃;一颗花生米。

棵,用于树木等植物。如:一棵小草;几棵柳树。


以上两例中的“颗”和“棵”,是不能互换混用的。


但是,在历史上,在明、清以来的一些白话文学作品中,人们却经常可以看到“颗”字被当作“棵”来使用的例子。如:


《西游记》第二十五回:“你去把那崖边柳树伐四颗来。”

《儒林外史》第九回屋后有两颗大枫树。”

鲁迅《故事新编·非攻》:“看不见一颗大树。”


从现代汉语规范化的角度看,以上三例中的“颗”字显然都用错了,应当改为“棵”,但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分析,它们又都是当时作家用语的客观存在,不能随意否定和改变。那么这个问题怎么来解决呢?这里,首先要了解一下“颗”“棵”二字量词义的产生、发展及其相互关系的演变,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先谈“颗”字。《说文·页部》云:“颗,小头也。”可见“颗”字的本义是“小的头颅”。头一般呈椭圆或圆形,因此“颗”通常被借指小而圆的颗粒状物体。如:豆颗、盐颗、丁香颗、珍珠颗等。后来,“颗”又引申出量词的用法,其所用对象仍然限于小而圆的颗粒状物体。如:


韦应物《答郑骑曹青橘绝句》:“书后欲题三百颗,洞庭须待满林霜。

《汉武内传》:“王母命侍女索果,须臾以玉盘盛仙桃七棵。”


从以上各例可以看出,“颗”字自本义、引申义演变为量词,其所涉对象均限于小而圆的颗粒状物体。这在人们的心目中已经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概念。至迟在明代以前,还找不到一个例外。


那么,当时通常用来表示树木等植物的量词是什么呢?主要是个“株”字。它始见于先秦文献。《说文·木部》云:“株,木根也。”“木根”就是树根,引申为树粧、树干,再进而用作表示长条形的树木等植物的量词。如:


《三国志·诸葛亮传》:“成都有桑八百株。”

鲁迅《野草·秋夜》:“在我的后园,可以看见墙外有两株树,一株是枣树,还有一株也是枣树。”


以上情况表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颗”和“株”分别用为颗粒状物体和树木等植物的量词,有着明确的分工,一直相沿不变。



大约到了明代中叶前后,新的情况开始出现。本文前面所举《西游记》第二十五回“你去把那崖边柳树伐四颗来”就是最早的一例。这里的量词“颗”,就突破了“颗粒状物体”的范围,用来表示长条形的“树木等植物”了。据我猜测,开始可能是误用,但由于《西游记》是影响广泛的文学名著,很快被不少人接受并袭用,逐渐出现在其他作品中,这里也包括前面所引《儒林外史》和鲁迅的小说。


不过,“颗”字的传统用法在人们心目中形成的概念是难以消失的。有些人总感到“柳树四颗”的“颗”看上去很不顺眼,便想法从《广韵》中找出个“棵”字来取代它。“棵”不但与“颗”读音相同,而且义符为“木”,作为“树木”的量词,正好相配。于是,“棵”字便顺理成章地登上了历史舞台。这里也举两例:


《红楼梦》第四十八回:“岸上又没有人,只有几棵树。”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十五回:“拿了一双斧头砍一棵桃树。”


“棵”字作为量词出现以后,并未能阻止“颗”字的使用。于是,从明、清时代直到民国以后,便形成了“颗”“棵”二字同时作为树木量词并存混用的局面。



新中国建国以来,由于语言实践的发展和学术界的提倡,人们对于“颗”和“棵”量词用法的分工越来越有了明确的要求。具体说来,“颗”字应当只限于颗粒状物体,而“棵”字则表示树木等植物,两者不宜再混用。


(原载《咬文嚼字》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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