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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部委: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ICO)融资活动2

 博采简纳 2017-09-05

代币发行,ICO,融资活动

  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 " 虚拟货币 " 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 " 虚拟货币 " 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 " 虚拟货币 " 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对各类使用 " 币 " 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 " 虚拟货币 " 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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