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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2011

 双人鱼360 2017-09-05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24 作者(文号):鄂教规〔2011〕8号 来源: 浏览数:14629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有关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年检组织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厅发展规划处。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我省民办学校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年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所管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审验民办学校从事办学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

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学校,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按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民办高等学校的年检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

第五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的情况;

(三)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依法建立财会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等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九)招生广告备案、宣传和收退费等招生行为规范情况;

(十)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年检程序:

()民办学校从每年11日起至2月底,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

()民办学校在每年31日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在51前完成年检工作;

()61日前公布年检结论。

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民办学校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结果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综合确定。

第七条  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学校自查报告。重点包括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成绩等方面。

1、办学条件。包括办学场地(包括校园、校舍面积数量、产权情况,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办学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房屋安全情况(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年度消防检查意见书复印件),拥有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

2、办学行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活动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等。

3、内部管理。包括工会、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4、制度建设。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5、办学成绩。包括本年度办学取得的的主要成绩、形成的办学特色、获得的主要荣誉及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学校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等情况。 

(四)学校章程。

(五)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学校及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批复件(复印件)。

(六)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

(七)学校颁发的学业证书样本。

(八)课程设置情况(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填写)、专业设置情况(民办高校、民办中职学校填写)。

(九)学校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等证书的复印件。

(十)按要求填写好以下基础信息表格(见附件):(1)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信息表;(2)民办学校基本情况信息表;(3)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信息表;(4)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信息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视情况要求民办学校提交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

民办学校提供的材料要加盖学校印章,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自查报告、学校章程、填报的基础信息表格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八条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检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并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第九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结论视情节轻重,可确定为“基本合格” 或“不合格”。

(一)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未在审批机关备案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集资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五)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七)财务制度不健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不按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十)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

(十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二)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三)不按规定预留发展基金,造成学校发展停滞甚至倒退,且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间限制招生规模;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合格等次的,当年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暂停招生,责令整改,整改期为一年;办学许可证到期的,暂缓换发,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学校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年检,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推迟年检,但最迟不能超过半年。未按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暂缓年检申请,又不在规定期间按要求接受年检的民办学校,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年检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不同办学层次的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民办学校年检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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