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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博士谈工程计价的通俗理解

 刘刘4615 2017-09-06
原创   2017-09-06    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致谢:本文的主要思想来源于笔者向我国知名造价专家孔方君和梦之岛的讨教,行文如有偏差,文责由何博士自负。


我国建筑工程的价格形成机制有其特殊性,在投标阶段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报价并签订合同,施工过程中和竣工结算时,价格的确定也需要按规则进行。


与财务成本核算只针对事后环节不同的是,工程投标报价是对中标后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预计,也就是通过预计成本费用水平确定工程项目的造价,它是一个事前概念,可以看成是财务成本核算的逆运算。


建筑服务改征增值税以后,为适应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明确指出: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可见,只要按照上述计价规则合理预计成本费用,从而确定工程报价,每个投标方就只针对不含税成本费用竞争,不存在竞争税金的问题,张三来干挣多少钱,李四来干挣多少钱,起决定性的作用因素永远只是投标方的预计成本费用和实际成本费用之差,而与税金无关(管理水平不到位导致的个别现象除外,如应抵未抵)。

以上图为例,某建设单位(此处仅讨论经营性业主,也就是有抵扣需求且为一般纳税人的业主)经过测算,其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含税造价为108元,当然这108元,是根据工程量和不含税价格计算得出的。


根据现行财税政策,一般纳税人为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其计税方法有三种情形:


1、满足财税〔2017〕58号文规定的特定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除1之外的甲供工程,可以简易计税,也可以一般计税。


3、除1和2之外的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关于甲供工程,将在后续文章讨论,现在假定本项目只适用一般计税,那么,建设单位的招标控制价为:不含税价108元+销项税额108×11%=119.88元。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在招标文件中应当约定本工程只接受一般计税方法报价。


假定,某建筑业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报价为:不含税价100元,销项税额11元,双方并就此签订了总承包合同。


合同签订之后,建设单位的不含税成本和建筑业企业的不含税收入就已经确定,都是100元,11元的税金,既是建设单位的进项税,又是建筑业企业的销项税,不会影响双方的损益。


换个角度看,假定国家把建筑服务的税率提高到17,那么这个工程的不含税价仍然是100元,只不过含税价变成了117元。增值税税率的升降,只影响国家税收,不影响纳税人的损益。


假定,建筑业企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资源配置的实际不含税成本为95元,那么它的毛利就是5元;实际不含税成为105元,那么它的亏损就是5元,这一切的一切,都与建设单位无关了。


最后,再看两个有趣的问题:


1、假定,建筑业企业投标时,不含税材料成本是60元,仅考虑材料这部分对应的造价应该是多少呢?


没错,是60×(1+11%)=66.6元,而不是60×(1+17%)=70.2元。


也就是说,甲方就材料部分只让乙方按照11%的税率计取税金,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乙方材料这部分出现亏损了呢?


假定,乙方实际采购支出了67.86元,取得专票1张,金额58元,税额9.86元,材料采购这部分仍然有2元(60-58)的毛利,税差-3.26元(6.6-9.86)是可以抵扣其他部分销项税额的。


2、假定,中标通知书签订以后,甲方突发奇想,要求甲供一部分材料,让乙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会出现什么后果,对双方有什么影响?


首先,招标文件没有甲供条款,在合同签订时增加甲供,是违反招标相关规定的。


其次,如果甲方执意甲供,建筑业企业持含有甲供条款的合同去做简易计税备案,是可以通过的,也就是说,这种甲供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第三,一般计税方法计的价,简易计税方法计的税,这种情况对甲方一定是不合算,其投资成本将由100元升至107.77元(111÷1.03);对乙方是否合算,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这些道理明白了,才不会被所谓的专家大咖所忽悠。


还有,假定不远的将来进一步简并税率,如果把建筑服务税率提高至17%,或把货物和建筑服务税率统一调整至14%,聪明的各位亲,不要人云亦云的抱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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