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苗圃苗木种植及销售业务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采集及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苗圃苗木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免征或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特别提示:以上所得税减免政策,只是针对企业特定项目(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不是企业全部所得。苗圃苗木企业经营其他项目(业务)的所得,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优惠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2001)113号文件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苗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免税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