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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空壳公司虚假贸易骗取银行贷款

 napoleona 2017-09-07

2014年8月,男子成立空壳投资公司,以借钱买来的房产为抵押,用一家贸易公司的名义向银行骗取贷款1740万元,未归还分文贷款,最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而从中可以看出银行对空壳公司审查、股份变更情况了解程度、贸易融资的真实性三方面均存在风险把控不足的情况。

案件概述

空壳投资公司并已变更资产骗取银行贷款

(一)垫资成立的空壳投资公司

案起于2012年1月,当事人刘某欲成立投资公司,就指使叶某找人代办该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并安排被告人王某、陈某为该公司股东。而后,叶某联系了江西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约定由李某为该投资公司股东王某和陈某代垫200万元注册资金进行验资,并代办全部注册登记手续,叶某为此支付了代办费。

同年2月1日,李某指派蔡某通过银行以王某和陈某的名义分别存入了140万元和60万元到投资公司的验资账户,验资成功后就将这200万元全部转走。

2012年2月初完成投资公司注册登记后,刘某欲以该公司名义购买南昌市西湖区一大厦第三层房产,遂向张某借款。同年2月16日,应张某要求,刘某指使叶某及被告人王某、陈某把投资公司的股份全部变更在张某指定的梁某和熊某名下,并将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全套证照和法人章、财务章等各类印章交由张某保管。而后,张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协议,借款1200万元给刘某。

(二)骗取银行贷款1740万元

2013年1月,刘某为骗取银行贷款,向张某隐瞒了该投资公司已取得某大厦第三层房产证的事实,指使叶某及被告人王某以登报遗失重新制作申领的方式,重新申领取得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和印章。而后,刘某、叶某以贸易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制作、提供了虚假的会计报表、购销合同和投资公司变更前的股东资料。

同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陈某经刘某、叶某的授意,在虚假的《股东会决议》等抵押文书上签名盖章,同意以投资公司名下的一大厦第三层的产权为贸易公司在银行的174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1月,贸易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该贸易公司向银行借款1740万元用于采购红酒,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同年1月25日、2月1日银行发放贷款共计1740万元到贸易公司账上,后该贷款被刘某用于偿还债务。

2014年5月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叶某有期徒刑15年。截至2014年7月1日,该贸易公司未归还分文贷款。8月13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受刘某、叶某的指使,以欺骗手段帮助刘某、叶某取得银行贷款1740万元,致已到期贷款400万元未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遂以被告人王某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案件分析

存空壳公司,股份变更,虚假贸易三大风险源

从以上案件概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银行对空壳公司审查、股份变更情况了解程度、贸易融资的真实性三方面均存在风险把控不足的情况。

首先,刘某这种依托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委托垫资办理空壳公司的情况屡见不鲜,该公司并没有实际注册资金,验资账户在验资成功后就将这200万元全部转走,企业主只需交付手续费即可成立公司。这种空壳公司的偿债能力极弱。

其次,股份变更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审核不严。刘某为寻求贷款抵押物而购买的房屋产权,是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将投资公司的股份全部变更在张某指定的梁某和熊某名下,而借款行为是以投资公司变更前的股东资料申请的,银行并没有发现变更行为。

最后,贸易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该贸易公司向银行借款1740万元用于采购红酒,然而银行发放贷款共计1740万元到贸易公司账上,后该贷款被刘某用于偿还债务。

风险分析

警惕空壳公司虚假贸易骗取资金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设立时需要有相应的注册资本,而且满足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公司住所等条件。此外,股东在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后,还必须经过法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但有不少出资人没有或只有少量的注册资金,他们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得验资证明,骗取营业执照,其成立的公司没有经营资金、场地和人员机构,被俗称为“空壳公司”,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一)法定代表人大多非公司实际控制人。空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一般自己不亲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通常利用他人身份证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注册登记空壳公司,一旦发生法律事宜,公安机关很难找到其本人。

(二)公司注册资本名不副实。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人们对其实力进行衡量的重要指标,但目前,分文未有的空壳公司,可以轻易取得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验资证明,以骗取别人的信任。因此,目前空壳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是简单的一个数字反映,其数目的多寡已不能成为衡量公司经营实力的标尺。

(三)一般不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从侦破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看,通过分析研判空壳公司账目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账目上除了涉嫌违法犯罪的资金交易外,无任何经营活动方面资金的记载。从工商和税务部门调查的情况看,一般不进行年检,较少进行纳税申报。

(四)披着合法外衣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从近年来各地侦办的案件看,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往往会造成经营实体的坍塌,利益关联方受到损失。究其原因在于行为人在组建公司时就抱有不良的目的和动机,直接或间接从工商部门取得法人资格,披上合法的外衣,以合法公司作“掩体”实施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五)犯罪具有连续性,危害巨大。犯罪嫌疑人可利用空壳公司多次、连续作案,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危害性不容忽视。

案件启示

贸易融资应严格审查公司资质、贸易真实背景

我们认为,该案件之所以发生,因为该笔贸易融资缺乏对公司资质、贸易真实背景的严格审查。

一是到企业实地调查其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等,对企业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确保其提交的基本资料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二是对贸易合同的审核,主要从合同本身的真伪辨别;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金额与企业规模是否具有合理性等方面。三是企业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使用是否正常,是否有一定的资金结算业务往来。四是监控申请金额与当期销售收入是否匹配;保证承兑汇票用途、金额与客户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是否一致,与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是否相符。五是客户经理应及时收集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并查看购销双方、金额及用途与申请时候的填报是否一致;查验发票的真伪。

来源:公司金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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