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的公告(2017年第5号)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三条表述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实名办税的要求; 若纳税人所办全区通办业务事项属于《公告》中列明的涉税事项的(附件2),纳税人应按照《公告》有关要求,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方可办理涉税事项。 结合近期全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新增、合并情况,对全区授权办理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信息(附件1)进行了更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 (2016年第18号公告发布,根据2017年第5号公告修正) 一、全区通办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所辖纳税人,可以在全疆范围内自由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列名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一)办理有关通办业务事项。 二、全区通办的办税事项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4大类15个通办业务事项(详见附件二)。 三、纳税人办理的通办业务事项凡属《公告》列明的需实行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实行实名办税。 四、纳税人到本公告列名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事项时,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交资料,由受理通办业务的国税机关留存归档。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公告列名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全区通办业务事项后,应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受理国税机关业务印章。 六、凡纳税人办理的全区通办业务事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或纳税人属非正常户的,应到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不能办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 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上述情形后,方可办理全区通办业务。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授权办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通办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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