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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按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处理?

 如是观4pa5giv2 2017-09-09

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补条例》)取代了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原来由住建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根据《国补条例》规定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若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不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被拆迁人是通过民事诉讼救济还是行政诉讼救济呢?


《国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未明确是可以提起民事还是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在《国补条例》公布之前,2001年的《拆迁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该协议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所以是按民事纠纷处理,适用《民事诉讼法》。


《国补条例》公布后,协议双方变更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补偿协议就变成了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该协议应当是行政合同,按行政诉讼处理,适用《行政诉讼法》。



2015年5月1日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机关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若被征收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该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是行政机关,不可能通过行政诉讼处理,那么根据《国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笔者认为是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行政诉讼法》既已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纳入行政行为范畴,就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那么可以参照《国补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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