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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拖欠的抚养费夺走最后的亲情

 半刀博客 2017-09-09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不断走高。据民政部公布,今年上半年全国有185万对夫妻离婚,中国离婚率十强城市中北京以39%的离婚率位居第一。孩子的抚养问题已成为很多离婚案件的衍生品。

父母离婚,最受伤的是无辜的孩子。如果父母双方再因为抚养费问题发生矛盾纠纷,无疑是对孩子幼小心灵的又一次打击,抚养费的拖欠往往使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受到影响。



今年是“北京法院少年法庭成立30周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是北京最早成立少年法庭的法院之一。9月7日,西城法院举行抚养费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据西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甘小琴介绍,2012年至2017年7月西城法院共审结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499件,在案件数量上,呈现总体平稳、稳中有降的趋势。在诉讼请求上,要求增加抚养费诉求占据绝对数量,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案件数量极少。在诉求的频率上看,短期内再次诉讼要求调整抚养费的情况增加。


通报会现场。


法官以案说法介绍了五类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典型案件。


1、短期内频繁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案情介绍: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小A的法定代理人孙女士于2014年3月离婚,约定小A由孙女士抚养,原告张先生每年支付生活费15万元,同时教育费及医疗费(重大疾病)按实际发生另计,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后原告以抚养费约定过高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至每月5000元。被告辩称,原告从2014年11月起就没有支付抚养费,并且反诉要求张先生支付拖欠的生活费,并按照票据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的教育费用,同时按照协议约定每年支付15万元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降低抚养费,但他认可收入较离婚时有所增加,且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明显变化,致使其无法承担抚养费,因此原告张先生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依据不足。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已经明确指出每年15万元仅指生活费,不包括教育费、医药费,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仍应继续履行。


法官说法:该起诉讼中,原告称当时主要为了离婚所以约定了较高的抚养费,其经济状况、负担能力并没有发生其他改变,而且其收入状况与离婚时相比也有所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降低抚养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2、教育费成为要求增加抚养费重要理由

案情介绍:冯女士与前夫李先生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冯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十年后,孩子将父亲李先生起诉,称这些年自己参加各类辅导班、旅游费用等超过80万元,要求父亲支付36万元,并增加每月抚养费至4000元,直到自己大学毕业为止。李先生表示,离婚时他将房产给了冯女士,已经考虑了抚养费因素,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如果一定要增加抚养费,只同意支付到18周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辅导班费用、旅行费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大额医药费、教育费,子女可以另行主张。但此案中,孩子的医疗费仅为日常看病支出,因此不能支持;孩子就读公立高中的费用属于必要的教育支出,数额远超过李先生每年给付的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李先生一次性支付教育费4万余元。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因此法院根据李先生的收入状况,增加至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对于18岁之后至大学毕业为止的费用,仍应按照离婚协议每月1000元的约定履行。

法官说法:抚养费包括公立性、基本性的生活性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般疾病的医疗费支出。如果是参加课外辅导班、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或者非必要的课外拓展教育,例如出国游学、国际夏令营等,这些不是接受正常普通教育所必需的,不能要求不直接抚养方进行承担。已经征求过不直接抚养方的意见并同意承担的除外。对于超出父母的负担能力,即使已经产生了就读私立学校、贵族学校的费用,也是不予支持的。


3、探视权未获得保障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常见理由



案情介绍:原告小C的母亲姜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离婚后,小C由母亲姜女士抚养,被告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原告称被告一直不支付抚养费,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5000元。被告王先生辩称,原告之母将小C藏起来不许被告探望,而被告现在没有收入来源,现要求免除抚养费,并保障增自己的探视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状况与离婚时相比发生重大、明显变化,综合考虑被告现在的负担能力和原告的实际需要,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除双方协议外,不因任何事由免除。关于被告要求保障其探视权的反诉请求,可另诉解决。

法官说法:需要指出的是探望权与抚养费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认为探望权没有得到保证,可以另诉解决,但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抚养费。



4、婚内分居情形下主张抚养费案件数增加


案情介绍:原告小D称母亲与父亲于2014年10月分居,其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现要求被告自2014年11月起支付抚养费。被告高先生辩称,分居后被告经常买东西给小D,被告跟原告母亲共同为房产还贷款,现被告负担全部房贷,因此被告替原告母亲支付的一半房贷,就是小D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交证据证明为小D购买的奶粉、生活用品,属于已支付的部分抚养费,可以在支付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以房贷抵抚养费的说法,因双方仍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权属及房贷负担问题均未确定,且与抚养费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最后,院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15000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需证明血缘关系

案情介绍:原告小E诉称原告母亲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小E出生后李先生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因此要求确认小E与李先生系父女关系,要求李先生支付小E自出生之日至18周岁的抚养费108万元。李先生辩称,原告母亲与被告不是男女朋友关系,仅是认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提交出生的医学证明显示父亲一栏为空白,申请进行与被告进行亲子鉴定,被告坚持不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生医学证明上未显示李先生为小E的父亲,该出生医学证明无法证实小E与李先生之间的关系。此外,原、被告双方对交往时间表述不一致,原告亦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母与李先生之间的关系,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对于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是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



此外,甘小琴还发出法官提示:在离婚时双方对抚养费进行明确约定,将会有效的降低离婚后因抚养费引发的纠纷;对于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或者不直接抚养方担心抚养费用途的,双方可以对子女抚养费进行监管公证;对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在起诉前,原告方应切实了解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收入状况、了解孩子的实际花销情况和本市普通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并收集相关证据。


父母是孩子最深的依赖,也是孩子崇拜的偶像和效仿的榜样。希望离异的父母一起设法为孩子保全父母的爱,保全孩子内心的纯净和对爱的向往,别让孩子背负父母之间的恩怨,别让孩子在非此即彼的选择中陷入混乱。



作者: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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