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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风口十红了 2017-09-11
法官告诉你:如何打赢婚姻官司
编号:35190
书名:法官告诉你:如何打赢婚姻官司
作者:王国红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8-7-1
入库时间:2008-7-23
定价:26元
[图书内容简介]
篇前指南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细胞,健全的社会离不开家庭;而婚姻则是组建、绍系家庭的纽带,完整的人生离不开婚姻。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特别是到当代,男女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任伺幸福的家庭都是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基础上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历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实际的发展变化,先后于1950年、1980年、200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新婚姻法彻底抛弃了旧社会男尊女卑、依靠宗法伦理规范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做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以及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过几十年的贯彻实施,我国婚姻家庭关系被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受价值多元化思潮的影响,我国婚姻家庭纠纷日益增多,并呈现出新的特点。这一现象对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需要当事人学会运用各种合法方式,来恰当地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幸福生活,维持家庭的和睦团结。
一、当今婚姻家庭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
(一)案件日益增多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婚姻家庭案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不仅数量上不断增多,而且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包括彩礼纠纷、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以及继承、收养、抚养、赡养、婚姻无效等多个方面。
(二)家庭观念淡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数家庭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受到外来文化观念的冲击,多种思潮泛滥,传统的以家庭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受到了挑战。非法同居、婚外性关系、“包二奶”等新中国成立后已被彻底消除的现象,又死灰复燃。夫妻之间因家庭观念淡薄而导致的纠纷日益增多。
(三)离婚率急剧增高,离婚原因多样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离婚率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增长。据统计,1998年全国的离婚数已占结婚数的13%。进入21世纪,这种趋势进一步扩大。以四川省古蔺县为例,2004--2007年该县法院年审结的离婚案件分别为:254件、285件、396件,平均年递增率超过了18%。尽管这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离婚率增高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除了传统的离婚因素,如感情破裂、家庭暴力、喜新厌旧等,又有了新的离婚现象,如无过错离婚、良性离婚、协议离婚等。在这些离婚案件中,还出现了两个新的特点:(1)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案件减少,通过公告诉讼离婚的较多,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增大;(2)女性因离婚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和分割家产的案件增多。
(四)家庭暴力屡禁不止
家庭暴力,一直是影响我国婚姻家庭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由于受男尊女卑、夫权思想严重等因素的影响,一些丈夫在家庭生活中不尊重妻子,对妻子动辄辱骂甚至拳脚相加,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纠纷。近年来,由于人们法制意识、权利观念的增强,家庭暴力有所减少,但仍很常见,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
(五)养老问题凸显
由于现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对年迈老人的赡养责任,还主要是依靠子女来承担。大部分人都较好地履行了这一义务。但是,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下,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也存在不少子女不赡养老人或对老人赡养不够的问题。
二、当事人解决纠纷时存在的误区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权利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当事人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时,往往采用非理性的方式,易走极端。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误区:
(一)对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不清楚
这主要表现在对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离婚要件、财产分割、继承、抚养、赡养等问题不明白。例如,把订婚当成结婚的必经程序,甚至认为订婚就是结婚;混淆婚外同居、重婚;认为离婚都必须经过法院判决;认为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通过协议解除;认为父母供应子女理所当然;认为祖孙之间不存在抚养、赡养问题等。这些错误的认识,对当事人解决纠纷肯定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不能运用恰当的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时,往往存在极端的态度。要么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始终不予计较,以致纠纷愈演愈烈:要么太感性,对家庭纠纷不能运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仅凭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甚至导致了一幕幕家庭惨剧。
(三)对离婚问题的认识存在误区
当事人对离婚问题,有的太慎重,总是不希望离;有的则太草率,认为只要对方有过错或自己愿意,就要离婚;甚至有的还误认为,谁先提出离婚,谁就会吃亏等。实际上,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只要存在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情形,就可以提出离婚,任何自然人、单位、组织都不能干涉。
三、恰当解决婚姻纠纷的几条建议
针对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以及当事人解决纠纷时存在的误区,对如何恰当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认真学习,如《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另外,还要学习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如《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通过学习,一方面,使当事人熟悉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观念,逐步减少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万一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他们可以对如何起诉、应诉,提起诉讼的时效,哪一个法院有权受理,案件审理的期限,参加诉讼应当准备的材料,举证责任等有初步的了解,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保持头脑清醒,通过理性方式解决纠纷
纠纷发生以后,特别是当事人之间到了感情破裂无法和好的情况,一定要保持头脑的清醒。恰当地解决问题是最重要的,要尽可能地利用各种理性方式来解决纠纷,切忌情绪激动,否则,不仅现有的问题解决不好,还容易引发新的纠纷。
(三)正确地看待诉讼以及其他方式在解决婚姻纠纷中的作用
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诉讼手段是其中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当事人之间的自我和解以及相关组织的调解等方式。通过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公正的平台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诉讼并不是万能的,它只是解决问题的最后一条途径。特别是对婚姻家庭纠纷,因当事人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成员之间凡有纠纷即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并非一种理智的选择。“清官难断家务事”,诉讼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最佳途径。从保持家庭长久团结和便于解决纠纷的目的出发,只要可能,当事人就应当选择其他更为柔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比如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和解,第三人或相关机构、组织的调解等。当然,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当事人还是应当考虑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婚姻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纠纷,如果确实已经无法调解,而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诉讼前应当采取的措施
当事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诉讼前应当做好两项准备工作:第一,收集相关证据。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没有打官司的经历,因而也就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这是不妥的。因为,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打不赢官司”。因此,当事人应当尽最大努力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第二,保护家庭财产。婚姻诉讼,特别是离婚诉讼,多数情况下,都涉及财产分割。所以,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当保护好家庭的财产,避免另一方故意转移、隐匿财产。
(二)起诉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注意起诉的主体问题。婚姻纠纷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其具有人身依附性。因此,在婚姻诉讼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当受到限制,他只能接受一般诉讼委托,即当事人不能就是否离婚等身份权确认问题进行授权委托,涉及特殊身份关系的诉讼,只能由当事人本人参加,否则,其授权无效。但对婚姻诉讼中涉及的财产问题,当事人仍可以进行授权委托。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婚姻诉讼,当事人除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必须出庭。
2.应注意管辖法院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的婚姻家庭纠纷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且通常情况下,是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但是,涉外婚姻除外。
3.起诉时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因诉求不同,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也有所差异。以离婚为例,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起诉状,这是起诉所必备的。(2)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婚前婚姻基础状况和婚后感情及离婚原因等证据材料。(3)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或承租使用证、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的清单等。(4)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举证问题。通常情况下,婚姻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原则,即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5.当事人起诉条件上的限制。(1)对男方起诉的限制。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重新起诉的时间限制。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三)立案后、开庭前应注意的问题
1.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注意与承办案件的法官加强交流、联系,了解案件处理的动态,及时了解开庭时间。
3.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鉴于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性,虽然当事人已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要“法庭上见”。在这期间,他们可以与对方联系,力求和解。
(四)开庭辩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该带的诉讼材料一定要带齐,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等。
2.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时要抓住中心要点。对于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纠纷产生的原因、事实陈述清楚;对于被告,则应尽量以反驳对方、论证自己的观点为中心,来摆事实、讲道理,把握整个诉讼的大方向。
3.当事人在辩论阶段,要保持冷静,认真听取对方陈述,不要为对方过激的言辞气晕了头脑。要注意抓住对方的失误,进行反驳。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
(五)判决下达后应当注意的问题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先不应当为判决结果而或喜或悲,而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对判决书中的内容、判决的依据,仔细研究和推敲,看其中有无错误,以便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上诉。
(六)其他问题
对婚姻纠纷诉讼,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应注意。例如,在诉讼期间,当事人担心自己的财产份额受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提起的婚姻纠纷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调解,不许撤诉等。
以上几点,是我们对婚姻家庭纠纷做的比较笼统的分析。在下文中,我们还会结合具体案件和相关法律规定,做更加全面、细致的解说。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本书中所采用的案件,是各位编者从全国各地发生的案例中精选出来的。为了最大限度上保护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我们在保持案件真实性的基础上,对其做了适当的修改,文章中所出现的人物均系化名,案件发生的地点也有所变更。

[图书目录]
篇前指南
一、结婚篇
1.男女双方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订婚礼
金需退还吗? 8
2.表兄妹之间的婚姻纠纷如何处理? 12
3.自己被他人冒名顶替“结了婚”,可否起诉
民政局撤销该登记? 15
4.儿子能否以传统习惯为由,干涉母亲再婚?
19
5.先天性痴呆症患者的婚姻,是有效婚姻吗?
23
6、新婚妻子婚前“精神分裂”,丈夫能要求婚
检机构赔偿损失吗? 27
7.一方未到法定婚龄骗领结婚证,另一方可
否请求法院宣布婚姻无效? 31
8.未到法定婚龄冒用姐姐身份证登记,是无
效婚姻还是非婚同居? 34
9.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九年,是同居还是事
实婚姻? 38
10.结婚不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
构成重婚罪? 42
11.一女已婚又去骗婚,骗婚效力如何定?45
12.多情女脚踏两船难取舍,痴情男为爱抢亲
惹纠纷,如何依法处理? 49
二、婚姻家庭侵权
损害赔偿篇
1 3.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遭受家庭暴力
要求民事赔偿,法院能否受理? 55
14.夫妻因一方过错离婚,另一方能以婚前
“忠诚协议”要求赔偿吗? 58
15.丈夫被撞受伤,失去性能力,妻子可否要
求精神损害赔偿? 62
16.儿媳为泄愤网上侮辱公婆,法院应如何处
理? 66
17.前夫网上发帖侮辱,前妻如何维权? 69
18.迫妻生子,丈夫索要生育权,能获得支持
吗? 73
19.夫妻对出生婴儿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产生
争议,应如何解决? 77
20。夫妻离异,一方能擅自更改未成年孩子的
姓名吗? 80
三、离婚篇
21.被胁迫结婚一女子起诉分手,法院审理后
可否撤销该婚姻? 85
22.母亲能够代理无行为能力的儿子提起离
婚诉讼吗? 89
23.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
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92
24.配偶一方与他人重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
如何维权? 96
25.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六个月内可否再次起
诉离婚? 100
26.夫妻分居满五年,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
由? 103
27.妻子所怀孩子身份不明,丈夫在此期间可
否请求离婚? 107
28.婚后仅半年丈夫玩“失踪”,三年半后妻子
起诉离婚能否获准? 111
29.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法院能否判离
婚? 114
30.军人一方无过错且不同意离婚,但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法院可否判离? 118
31.妻子婚前患有性病且婚后久治不愈,丈夫
能否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122
32.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未办理登记,这样的离
婚是否有效? 126
33.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当事人请求国内
法院承认,如何处理? 130
34.女子结婚10天被日本男抛弃,诉求离婚,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34
四、离婚财产分割
纠纷篇
35.婚前一方购买按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
贷,产权如何归属? 138
36.夫妻一方的受赠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
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142
37.无法认定股票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夫妻
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145
3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工龄买断
款”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149
39.离婚时夫妻一方的房改房是否应当分割?
153
40.离婚时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
贴是否应当分割? 157
41.离婚时以夫妻一方名义存在的有限责任
公司股权应当如何分割? 160
42.离婚时夫妻中军人一方的复员费和个人
伤亡保险金是否应当分割? 164
43.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另
一方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 1 68
44.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如何分割? 172
45.离婚前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彩票,离婚后中
奖,奖金能否分割? 176
46.如何认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
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179
4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如何清偿? 183
4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
偿? 187
49.离婚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190
50.对债务人离婚时恶意放弃分割夫妻共有
财产来规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行为如何处
理? 194
五、抚养赡养篇
51.小姐弟状告亲奶奶讨抚养费,应当如何处
理? 198
52.成年大学生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教育
费,法律是否支持? 201
53.抚养女儿的生父死亡,继母要求生母领回
女儿,应当如何处理? 205
54.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谁买单? 209
55.父母离婚已过十四年,子女是否仍能索要
抚养费? 213
56.未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条件改善,抚养费可
否重新计算? 217
57.继子女对继父不尽赡养义务,继父可否请
求解除关系并索要抚养费? 221
58.离婚时一方确有生活困难,可否要求另一
方给予经济帮助? 224
59.离婚夫妻拉锯五年争夺女儿抚养权,究竟
如何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229
60.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
题如何处理? 233
61.母亲不尽抚养义务,父亲可否请求法院变
更抚养关系? 237
62.姐姐生活困难,同父异母的弟弟有无扶养
义务? 240

6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生活困难,有权利
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吗? 244
64.女儿能以风俗习惯为由,拒不赡养父母
吗? 247
六、收养继承篇
65.丈夫去世,对其婚前财产,现任妻子与前
妻子女能否共享继承权? 251
66.养子女对养父母和生父母是否享有继承
权? 254
67.同居关系下一方亡故,另一方是否有继承
权? 258
68.一审离婚判决未生效,夫妻一方死亡,另
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262
69。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在其先于继父母
死亡后,他的儿女能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265
70.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还
应负赡养义务? 269
71.内容真实的遗赠是否必然有效? 273
72.共同生活十五年未办理收养登记,能否成
立收养关系? 276
73.养子不尽赡养义务,养父能否请求解除收
养关系? 280
74.复婚时未办理登记手续,分割遗产时能否
以夫妻名义获得? 283
七、其他纠纷篇
75.哺乳权受到侵害,当事人能请求损害赔偿
吗? 288
76.冷漠母亲不养儿,祖父能否以此要求法院
变更监护权? 291
77.无奈父亲遗弃兔唇男婴,应如何追究责
任? 295
78.母亲探视儿子期间挑拨父子关系,父亲可
否请求法院做限制? 299
79.父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未出生胎儿是否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02
80.生父发生交通事故,非婚生子女可否得到
事故赔偿?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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