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某超市基于促销,在其店门口打出20种商品降价处理的广告。李某根据广告选择、购买了每箱35元的花生奶4箱,支付140元。但这种花生奶原价就是每箱35元,根本没有降价。 试问:超市是否应对这种谎称降价但实际并未降价销售的行为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一方面,超市“低标高结”的行为构成欺诈。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3条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规定》第3条所称……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本案中,超市虚构降价处理,隐瞒按原价销售的真实情况,具备了相应的价格欺诈特征。 另一方面,超市必须为“低标高结”的行为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故,超市应为其欺诈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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