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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輯]劉欣寧:漢代「傳」中的父老與里正

 沁园春春2016 2017-09-11



按語:制度史作為傳統的史學命題,得到幾代學人濃墨重彩的書寫;但由於史志中有關地方制度的記載匱乏,研究多集中於中央。上世紀後半葉至本世紀初,是全國各地楚、秦、漢、吳、晉簡牘“爆炸式發現期”,相當一部分簡牘為郡縣行政系統或與之平行的屯戍系統文書檔案,為戰國秦漢至三國西晉地方行政研究注入了新鮮血液。借助出土簡牘,配合石刻、銘文、封泥、印章、壁畫等材料,重新思考基層行政相關問題,已經有諸多學者提供了示範性研究。有鑒於此,先秦秦漢史公眾號擬於4月下旬推出“出土文獻與戰國秦漢地方行政研究新境”專輯,推介相關研究成果。期待各位前輩、同道支持!

專輯顧問:鄒水杰,專輯策劃:游逸飛、徐暢,專輯編輯:李凱凱、姚磊。




漢代「傳」中的父老與里正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研究員

劉欣寧


額濟納河流域編號為A32之遺址經1930年代及1970年代兩次發掘,出土大批簡牘;學界引頸期盼多年,終於於2016年8月全數公布。1根據出土簡牘內容,可知A32為漢代張掖郡肩水都尉府所轄關卡── 肩水金關所在地,在此查驗往來人員物資,故出土簡牘尤以有關通關之文書為大宗。「傳」是其中一種重要的通行證形式,2為民間人士外出旅行時所需,下簡為完整之一例:


元壽二年七月丁卯朔辛卯,廣昌鄉嗇夫徦佐宏敢言之:陽里男子任良自言欲取傳爲家私使之武威、張掖郡中,謹案良年五十八,更賦皆給,毋官獄徵事,非亡人命者,當得取傳,謁移過所河津關,毋苛留,如律令。

七月辛卯,雍令 、丞鳳移過所,如律令。

馬車一兩,用馬一匹,齒十二歳,牛車一兩,用牛二

頭 /掾竝、守令史普

73EJT23:897A

雍丞之印                 嗇夫賞白

         君門下

五月己巳以來南

73EJT23:897B   3


雍縣廣昌鄉陽里男子任良以「自言」方式向鄉提出傳之申請,說明外出旅行之目的、地點。廣明鄉嗇夫查明任良年齡,確認其「更賦皆給」:賦役皆已完納,「毋官獄徵事」:無遭法庭傳喚情事,「非亡人命者」:並非逃亡者或在逃之罪犯,符合取得傳之資格,而後向縣上言。縣令丞於是移書「過所」,即任良所經之處,請求予以放行。「馬車一輛」等為任良乘具之注記,簡末「掾竝、守令史普」則為實際經辦之縣廷官員。

此簡既是發行傳之作業文書,亦是傳本身,交付任良隨身攜行。4簡背「雍丞之印」、「五月己巳以來南」應為肩水金關所作記錄,卻與正面筆跡相同,顯示此簡為抄件。原件應以「雍丞之印」封印,以為傳之真實性憑證。金關官吏抄錄傳之內容,又記錄封泥印文與傳來時間等訊息,存檔備查,此即傳大量出土於金關之緣由。傳原件則應交還任良。

傳之申請、審核、發行涉及鄉及縣兩級官署,冨谷至認為文書行政最下級的官署是鄉,里不處理文書,因此旅行者雖居住里中,卻向鄉提出申請,由鄉作成文書。5過去我曾經利用部分公布材料,確認此說正確性,但又指出里作為地方行政機構之一級,並非在取傳過程中全然缺席。6目前肩水金關漢簡已全部公開,本文希望重新審視新舊材料,網羅傳中關於里之線索,確認其意義,並進一步思索地方行政體系中里所扮演的角色。


一、父老與里正


前稿藉由《肩水金關漢簡(壹)》所見二例,指出除由鄉、縣官吏進行審核外,某些縣又以里父老之「證」為取傳必要條件。現在檢索《肩水金關漢簡》(壹)至(伍),傳中出現父老共見八例,茲引如下:


A. 五鳳二年五月壬子朔乙亥,南鄉嗇夫武、佐宗敢言之:北陽曲里男子

謹案弘年廿二,毋官獄徵事,當得取傳。里父老丁禹證,謁言廷,移過所□

六月庚寅,長安守右丞湯移過所縣邑,如律令。掾充、令史宗〼

73EJT9:92A

三月壬辰不弘以來

章曰長安右丞

        三月壬辰

73EJT9:92B   7

B. 〼□中欲取傳,謹案明年卅三,毋官獄徴事,當得取傳。父老遠

長安獄丞禹兼行右丞事移過所縣邑,如律令。

73EJT10: 229A

〼長安獄右丞印

73EJT10:229B  8

C. 囂陵里男子楊譚自言欲取偃檢客田張掖居延南□亭部,謹案譚[等]

皆非亡人命者,當得取偃檢,父老尹襃證。謁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

73EJT37: 974+147+417+1252    9

D. 河平四年七月辛亥朔庚午,西鄉有秩嗇夫誼、守斗食佐輔敢言之:中安男子楊譚自言欲取偃

檢,與家屬俱客田居延界中。謹案譚等年如牒,皆非亡人命者,當得取偃檢,父老孫都證。謁移居延,如律令,

敢言之。七月癸酉,長安令右丞萬移居延,如律令。     ∕掾殷、令史賞

73EJT37:527   10

E. 五鳳四年六月庚子朔甲寅,中鄉嗇夫廣佐敢言之:囂陵里男子習萬自言欲取傳爲家私使張掖、居延界中,謹案萬年

五十一,毋官獄徵事,當得爲傳。父不尊證,謁言,移過所縣邑,毋留止,如律令,敢言之。

六月己未,長安守右丞世移過所縣邑,毋苛留,如律令。

    掾 令史奉

73EJT37: 1076A

章曰長安右丞印

73EJT37: 1076B   11

F.  建平三年二月壬子朔癸丑……

之張掖郡中,謹驗問里父老王護、正同,皆任占並毋官獄徵事,當為傳。謁移過所縣邑……如律令。   敢言之。

73EJT37:1462A+1471A

臨菑丞印

73EJT37:1462B+1471B   12

G. ……里父老公乘□  

廷移過所縣邑侯

72EJC:270A

72EJC:270B

H. 卒史興妻大女桂、從者同里王得願俱往遺衣用,乘所占用馬一匹。·謹案延壽等毋官獄徵事,當

得取傳,里父老更生等皆任延壽等。謁言廷,移過所縣邑門亭河津馬界關,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

73EJC: 529A

章曰長丞安印……

73EJC:529B   13


對照他例,例C「父不尊證」應為「父老不尊證」之誤。例C、D為取「偃檢」之例,而非取傳之例,但偃檢與傳取得程序相同,且皆具備通行證之機能,可能為異名同指。14例C由姚磊綴合,姚磊指出囂陵里應屬長安縣,15因此A、B、C、D、E、H六例皆由長安縣發行,例F則出自臨菑縣。此外,例F除里父老外,又出現「正」即里正。諸例顯示父老及里正發揮的作用是「證」、「任占」或「任」。例B、G因簡身殘斷,父老後方文字不明,參看他例原應有「證」等字。

1930年代出土舊簡中,實際上亦存在同性質的材料。圖1為居延漢簡212.29,原釋文為:


年十六□□□陽里男子□□自言

□昌將□當得取傳乏□相證□


2014年9月參加史語所簡牘整理小組工作時,對「乏□相證」感到相當困惑,突然意識到「乏」應改釋為「正」字,即里正之省稱。「正」字草書字形與「乏」字十分相近,在此脈絡下應釋為「正」字無疑。改釋後釋文為:


I. □□       言之:建陽里男子□□自言

年十六     者,當得取傳,正□□證□

□□謁移   □ 16


「正」後方二字應為里正之名,「正某人證」指由該里里正作證,與「父老某人證」皆書寫於「當得取傳」之後,可相印證。

意識到里正在傳中省稱「正」,且有誤釋為「乏」之可能,則可重新進行搜索,而發現以下諸例:


J. 居延,正年占,案無官徵事……

241.12

案:「正年占」原釋「四年合」。17(圖2)

K. 張掖郡中,正光占□□□□□□□

73EJT1:69   18

L. 黑色,正福占,五鳳四年七月己未……

徴事,當為傳,謁言廷,移過所縣道,敢告尉……

□□□□□□□□□□……

73EJT9:162A

……

73EJT9:162B    19

M. 丁卯北鄉有秩

正令占,案毋官

73EJT10:310   20

案:「正」字僅存下半部,原釋「上」。(圖3)

N. 本始四年九月壬戌朔丁未,西鄉有秩賢敢告尉史:宜歳里上造董賁,年卅五歳,正占,自言爲家私市

……

73EJT24: 262   21

案:「占」字原釋「令」。(圖 4)

O.  □鄉佐勝敢告尉史:常平里不更陽隻,年卌歲,正奉占,自言

謹案隻毋官徵事,當得傳,[可]謁言廷,移過所縣邑津關

73EJT24:563A

73EJT24:563B   22

P. 正定占,自言為家私市張掖郡中,謹案常年爵□

73EJT30:243A

章曰雒陽丞印

73EJT30:243B   23

案:「正」字僅存下半部,原釋「□」。(圖5)

Q. 黃龍元年六月辛未朔壬辰,南鄉佐樂敢言之:楊里

公乘冷□,年廿歲,小未傅,為家私市居延,正彭祖

,移過所縣道,毋苛留。 ∕ 六月壬辰,雒陽守丞殷移過所,毋苛留,如律令。∕ 掾良令史陽

73EJT33:41  24

案:「正」原釋「乏」,「占」原釋「告」。(圖6)


以上雖多殘斷渙漫,藉由關鍵字得以辨識性質為傳,其中皆出現「正某人占」。此外「□占,案毋官徵事,當為」(73EJT37:884)、「□常占,自言為家私市張掖酒泉郡中,謹案年爵如書」(73EJT37:1014),殘斷處亦可能原為「正某人占」。例P、Q皆出自洛陽縣,洛陽縣或規範傳中須紀錄「正某人占」。25

至此一共檢得十六例,證實里正、父老等里中行政人員於取傳程序中扮演一定角色。然而傳之文辭精簡,里正、父老所進行之「占」、「證」、「任占」、「任」所指究竟為何?需要加以考證。


二、占、證與任


顏師古注《漢書》曰:「占謂自隱度其實,定其辭也。」占應指估算、確認而後登錄之意。秦漢史料中,占可粗分為自占(含未成年者由家人代占)及他占兩類,後者常指派里正(秦代稱里典)負責,如里耶秦簡下簡:26


丗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都鄉守沈爰書:高里士五(伍)廣自言:謁以大奴良、完,小奴嚋、饒,大婢闌、愿、多、□,禾稼、衣器、錢六萬,盡以予子大女子陽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齒。

典弘占。

8-1554

七月戊子朔己酉,都鄉守沈敢言之:上。敢言之。∕沈手。

[七]月己酉日入,沈以來。□手。    沈手。

8-1554 


遷陵縣都鄉高里之民廣向鄉提出「自言」,申請將若干奴婢及財物贈與女兒,鄉之官員於是作成文書上報縣廷,里典則負責「占」―― 應指贈與物之清點記錄。在此,民、鄉、里三方的角色與傳所見十分接近。

取傳程序中里正所「占」者為何?檢討之前,須先了解傳之制度。例D可見「謹案譚等年如牒」,「如牒」或「如書」亦是傳等通行證中常見文句,如﹕


占物危年長[各]如楪

140.11+140.22A   27

縣爵里年姓長各如牒

73EJT7:129B

年長物色如牒

73EJT23:930A

名縣爵里年姓如牒

73EJT24:525

名縣爵里年姓長物色如牒

73EJT32:3

年長馬齒物色各如牒

73EJT37:806+816

年爵如書

73EJT9:12A

年長物色各如書

73EJT23:165   28


「牒」指簡牘,「如牒」應指旅行者之名、縣、爵、里、年、姓、長、物色等資料,記載於傳本文以外的另一枚簡牘上。肩水金關出土眾多記載個人資料之名籍簡,不少或即屬此類「牒」,如:


京兆尹長安囂陵里習萬年五十一長七尺三寸黑色   正月丁丑入

73EJT37:1081   29


此簡之主人翁與例E同為長安縣囂陵里之習萬,推測原為一組,此簡即附於例E之「牒」。「牒」一般置於本文之前,其原件樣貌很可能為:30


牒:京兆尹長安囂陵里習萬年五十一長七尺三寸黑色

傳本文:

五鳳四年六月庚子朔甲寅,中鄉嗇夫廣佐敢言之:囂陵里男子習萬自言欲取傳爲家私使張掖、居延界中,謹案

萬年五十一,毋官獄徵事,當得爲傳。父不尊證,謁言,移過所縣邑,毋留止,如律令,敢言之。

六月己未,長安守右丞世移過所縣邑,毋苛留,如律令。    掾 令史奉


例E現今所見「章曰長安右丞印」及「正月丁丑入」應為原件所無,而是金關所增添的記錄。牒與其說是附屬物,恐怕當視為不可或缺的核心部分。為防止改篡抽換,推測牒應與傳本文一同封印。

「牒」所記資料有簡有繁,最完整者應包括戶籍地(縣里)、姓名、爵位或賦役身分、年齡、身高(長)、膚色(物色)、其他身體特徵、官銜、字、牛馬、車以及須申報之攜帶物品等。戶籍地、姓名、爵位或賦役身分三者是記載於戶籍的基本項目,其他資料則可能需要另行登錄。此一登錄工作即由里正執行。部份「牒」中亦可見「正某人占」之注記﹕


□長七尺二寸黑色·正彊

73EJT10:255

長六尺黑色劍一  正□

73EJT25:138

□里王步舒年卅八歲長七尺二寸黑正廣占牛車一兩弩一矢五十劍一(案:「正廣占」原釋「劇食」)(圖7)

73EJT6:53

□彭沮年卅長七尺二寸

黑色正□

73EJT6:99

童弟小女貞年九長五尺一寸黑色正則占不□□

占所乘用騩牡馬一匹齒三歲高五尺六寸正則占

73EJT37:1590   31


「正某人占」通常接續於年齡、身高、膚色之後,暗示里正所占主為「年長物色」。此自秦代即有其例,里耶秦簡:


𡡑,皙色,長二尺五寸,年五月,典和占。

浮,皙色,長六尺六寸,年卅歲,典和占。

8-550


年齡、身高、膚色三者皆為外觀形貌之描述,可避免傳之冒用。取傳時由里正以公正第三人身分登錄年齡、身高、膚色,或可比擬於今日之照相。此外車馬、物品等可能亦由里正登錄。

其次,上引諸例脈絡中「證」、「任占」、「任」應如何理解,則是相當棘手的課題。過去我曾經指出證與任有別,證是對過去的證言,任是對未來的保證。32然而進一步研究後,發現證、任之別並不如此絕對,任經常只有保證當前事實的意涵。因此本文傾向認為例F之「任占」、例H之「任」,與他例所見「證」指涉意義相同。理由如下﹕

一、例A、B、C、D、E、H皆為長安縣之例,但只有例H作「里父老更生等皆任延壽等」,例A、C、D、E皆作「里父老某人證」,同一縣內行政程序應有其一致性。

二、例F透露最多線索,顯示「任占」是透過驗問而進行,「任占」目的是證言旅行者無官獄徵事。而所謂「證」亦是透過驗問而進行,如知名的「建武三年粟君責寇恩事」: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都鄉嗇夫宮以廷所移甲渠候書召恩詣鄉,先以證財物故不以實,臧五百以上,辭已定,滿三日而不更言請者,以辭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書驗問。恩辭曰﹕(略)……。皆證,它如爰書。

EPF22:1-20   33


鄉嗇夫召寇恩詣鄉,先告知證言不實之罰則,再驗問而筆錄其證言,作成「爰書」。「任占」與「證」程序似十分相似。「證」有宣誓保證之意味,如所證不確須負起刑責,34「任占」恐亦然,與一般「占」有別。

三、「任占」又見於家山漢簡《二年律令》﹕


嘗有罪耐以上,不得為人爵後。諸當𢳎(拜)爵後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

簡390   35


曾犯耐以上罪者不得繼承爵位,繼承爵位須由里正或里典、伍人、里人「任占」。應指由里正或里典、伍人、里人證明其人無耐以上罪,爵位繼承資格無疑。例F則是由父老證明取傳資格無疑,兩例「任占」皆指對當前事實之保證,與「證」接近。

四、邊境漢簡中數見之「證任」,與「證」程序幾乎相同。如:


五鳳二年四月癸未朔丁未,平望士吏安世敢言之:爰書:戍卒南陽郡山都西平里莊彊友等四人、守候中部司馬丞仁史、丞德前得毋貰賣財物敦煌吏。證財物不以實律辨告,迺爰書。彊友等皆對曰:不貰賣財物敦煌吏民所,皆相牽證任,它如爰書。敢言之。

II 0314(2):302   36


同樣是先告知證言不實罰則,再由受驗問者證言彼此未賒賣財物予敦煌吏民,並將證言作成爰書。與「證」唯一不同處在於多人互證,故稱為「相牽證任」,卻看不出「任」字有異於「證」字意涵。

因此,在某些脈絡中,「證」與「任」應同義,皆指對事實的保證。本文認為例A至I等傳中所見「證」、「任占」或「任」並無區別,皆指透過驗問,讓父老、里正以口頭證言旅行者無官獄徵事等。如證言不實,父老、里正須受刑罰制裁,以此確保其證言之真實可信。父老、里正之證言應作成爰書,傳僅作相當精省的摘錄。故父老、里正之證言內容很可能不限「毋官獄徵事」,亦包括「更賦皆給」、「非亡人命者」等其他審核項目。至於何以父老、里正能提供證言,則需要進一步思考。


三、鄉與里


取傳有其申請審核的既定程序,但傳本文的重點在於說明「當得取傳」,即符合取傳資格,而非詳述審核過程。故對於細節或完全省略,或舉其一二以概其餘。本文文初所引73EJT23:897羅列「更賦皆給」、「毋官獄徵事」、「非亡人命者」三項審核條件,其他傳則僅見其一或其二(如例A、B、D、E、H、O),甚全然未提(如例Q),卻不代表實際上未審核這三項或三項以外其他條件。同理,多數傳雖未提及父老、里正,難以斷言父老、里正必然未涉入其中。里正、父老似集中出現在某些縣所發行之傳,可能導因於各縣行政作業有別,亦可能導因於各縣文書格式有別。

儘管無法論證其普遍性,本文指出父老、里正在傳的發行過程中所承擔責任,這在過往研究中較少被注意。旅行者本人雖向鄉提出申請,由鄉之官吏主導審核過程、製作相關文書,父老、里正可能在鄉的指示之下,負責登錄旅行者「年長物色」等資料,並對旅行者「毋官獄徵事」等資格提供證言。目前所見材料中登錄全由里正負責,證言者則父老、里正皆有,唯可知長安縣限於父老。傳中明載父老、里正之名,應有具名以示負責的作用。

前稿曾指出,鄉審核取傳資格的方式為書面審核:


謹案戶籍在官者,弟年五十九,毋官獄徵事,願以令取傳

218.2    37

謹以鄉書案,樂毋官獄徵事,當

73EJT9:210

謹案戶籍臧鄉官者,方毋官獄徵事,非亡人命

73EJT9:35

謹案戶籍臧鄉者,並爵上造,年廿四歲,毋

73EJT21:60A

謹案戶籍在鄉□,夫、□、延年皆毋官獄徵事,當以令取傳

73EJT23:772A

謹案戶籍臧官者,野臣爵大夫,年十九,毋官獄徵事,當得以令取傳

73EJT26:87

俱謹案戶籍,晏爵上造,年□

73EJT26:92

謹案戶籍臧官者,多爵……毋官獄徵,當得以令取傳

73EJT33:39

謹案戶籍臧鄉者,富里有呂晏,年廿,爵公士,呂

……毋官獄徵事,當得取傳

73EJT37:968A

謹案戶籍藏鄉者,市陽里有大女張倩君,年卅七,子女襃,年廿,子男可丘年三,葆富里□□

73EJT37:1047A   38


「謹案戶籍臧鄉者」、「謹以鄉書案」顯示,鄉官的審核依據是鄉所收藏的「戶籍」或「書」,此處「戶籍」可能指狹義的根本之籍,亦可能包括以戶籍為骨幹而編製的各式紀錄。審核項目是年、爵及「毋官獄徵事」等,爵位、年齡有其記錄,39「毋官獄徵事」如何察知則可再加說明。2015年出版之《嶽麓書院藏秦簡(肆)》公布一條秦律:


具律曰﹕有獄論,徵書到其人存所縣官,吏已告而弗會及吏留弗告、告弗遣,二日到五日,貲各一盾;過五日到十日,貲一甲;過十日到廿日,貲二甲;後有盈十日,輒駕(加)貲一甲。

簡230-231   40


顯示涉入刑獄之事而遭法庭傳喚時,法庭會將「徵書」送至所在地之縣官,由當地官吏告知並派遣赴法庭報到;此時自然不得取傳前往他處。此類「徵書」應依鄉里之別存檔,甚至編輯成冊,故僅須查閱有關檔案,即可確認其人有無官獄徵事。「更賦皆給」、「非亡人命者」等亦應相仿。由「謹案戶籍臧鄉者,富里有呂晏,年廿……」、「謹案戶籍藏鄉者,市陽里有大女張倩君,年卅七……」等敘述,可想見鄉嗇夫翻查戶籍等簿書,於某里之下發現確有其人之名,進而檢核其人資料的作業模式。

在此條件下,鄉官指示里正、父老進行占、證,目的應在於補充戶籍等簿書之不足。里正所占之身長、物色似未著錄於簿書,且與時變化,隨行車馬、物品等因實際所需而異,皆須於行前登錄;年齡或亦因變動性之本質,要求行前再次計算,41唯鄉官可依簿書進行確認。鄉有官獄徵事之記錄,卻要求父老及里正證言「毋官獄徵事」等,可能亦基於重複確認的謹慎考量。鄉之文書檔案雖力求鉅細靡遺、真實可靠,難保沒有疏漏,故須依靠人證加以補強。一鄉掌管約九千人,42鄉嗇夫之記憶難以及於所有鄉民。一里則不過數百名之譜,父老、里正透過日常之交際往來,對於里民應皆有一定了解。加之父老、里正往往是官吏與里民之間的聯繫橋梁,對於官獄徵事、更賦皆給等情事必知之甚詳,是以得以親身之認知而做出證言。質言之,身長、物色、車馬物品甚至年齡可以現場觀察記錄,似任何人皆可為之,「毋官獄徵事」之證則不然,透露父老、里正所發揮的關鍵作用。

藉由以上取傳過程的分析,可知鄉與里作為行政單位,承擔著不同的行政機能。對於鄉嗇夫而言,鄉民只是簿書上一筆一筆姓名,對於父老、里正而言,里民卻是一具一具輪廓清晰的身影。鄉嗇夫與鄉民的關係建立在文書之上,父老、里正與里民的關係則建立在人際互動之上。漢帝國藉由掌握文書與掌握人際關係,緊密地控制基層的每一個個人。



注釋:

1. 甘肅簡牘博物館等,《肩水金關漢簡(壹)》(上海﹕中西書局,2011);《肩水金關漢簡(貳)》(上海:中西書局,2012);《肩水金關漢簡(參)》(上海:中西書局,2013);《肩水金關漢簡(肆)》(上海:中西書局,2015);《肩水金關漢簡(伍)》(上海:中西書局,2016)。

2. 金關出土簡牘中尚可見其他未自名為「傳」、文書格式亦有別之通行證,多用於公務。

3. 《肩水金關漢簡(貳)》,上冊,頁236-237。

4. 傳上常見「某人以來」之注記,某人之名通常與旅行者相同,顯示傳乃由旅行者自行攜帶、呈驗。

5. 冨谷至,〈書記官への道〉,收入冨谷至,《文書行政の漢帝国──木簡・竹簡の時代》(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10),頁127-131。

6. 劉欣寧,〈秦漢時代の戸籍と個別人身支配──本籍地に関する考察──〉,《史林》,95:6(京都,2012),頁1-34。中文修訂版參劉欣寧,〈秦漢時代的戶籍與個別人身支配──關於戶籍地的考察〉,收入周東平、朱騰主編,《法律史譯評》,第3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頁86-110。

7. 《肩水金關漢簡(壹)》,上冊,頁208。

8. 《肩水金關漢簡(壹)》,上冊,頁278。

9. 《肩水金關漢簡(肆)》,上冊,頁152、53、198。

10. 《肩水金關漢簡(肆)》,上冊,頁86。

11. 《肩水金關漢簡(肆)》,上冊,頁172。

12. 《肩水金關漢簡(肆)》,上冊,頁224。

13. 《肩水金關漢簡(伍)》,上冊,頁233-234。

14. 鷹取祐司認為「檢」乃封泥槽之意,「傳」亦稱「檢」乃因傳上有封泥槽。鷹取祐司,《秦漢官文書の基礎的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15),頁64-71。

15. 姚磊,〈《肩水金關漢簡(肆)》綴合(十九)〉,「武漢大學簡帛網」,網址:http://www./show_article.php?id=2552, 發布時間:2016年5月12日。姚磊認為73EJT37:147+417+974+1252與73EJT37:527之楊譚應為同一人物,本文則持保留態度。73EJT37:527之「中安」應為里名,兩位楊譚一屬長安囂陵里,一屬長安中安里,作證之里父老亦有別。

16. 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參)》(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6),頁2。

17. 筆者參與之《居延漢簡(參)》(編按,尚未出版。)已改釋為「正年[占]」,頁101。

18. 《肩水金關漢簡(壹)》,上冊,頁12。

19. 《肩水金關漢簡(壹)》,上冊,頁216。

20. 《肩水金關漢簡(壹)》,上冊,頁289。

21. 《肩水金關漢簡(貳)》,上冊,頁314。

22. 《肩水金關漢簡(參)》,上冊,頁8。

23. 《肩水金關漢簡(參)》,上冊,頁205。

24. 《肩水金關漢簡(肆)》,上冊,頁6。

25. 分別見於《肩水金關漢簡(肆)》,上冊,頁139、159。

26.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圖版,頁202;第八層簡牘釋文,頁77;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頁356-357。

27. 「色」字訛混為「危」字。見簡牘小組編,《居延漢簡(貳)》(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5),頁97。

28. 分見於《肩水金關漢簡(壹)》,上冊,頁168;(貳),上冊,頁245;(參),上冊,頁4;(參),上冊,頁240;(肆),上冊,頁127;(壹),上冊,頁197;(貳),上冊,頁133。

29. 《肩水金關漢簡(肆)》,上冊,頁1081。

30. 然而較難確定傳本文原件是否書寫於一枚牘上,抑或書寫在編連簡冊上。

31. 分見於《肩水金關漢簡(壹)》,上冊,頁282;(參),上冊,頁56;(壹),上冊,頁132;(壹),上冊,頁140;(肆),上冊,頁246。

32. 劉欣寧,〈秦漢時代の戸籍と個別人身支配──本籍地に関する考察──〉,頁20-22。

33. 甘肅省文物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北京:中華書局,1994),頁209-210。

34. 參劉欣寧,〈秦漢訴訟中的言辭與書面證據〉,《古文字與古代史》,第5輯(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待刊)。

35. 張家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圖版,頁38;二年律令注釋釋文,頁185。

36. 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頁26-27。

37. 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參)》,頁32。

38. 分見於《肩水金關漢簡(壹)》,上冊,頁219;(壹),上冊,頁200;(貳),上冊,頁24;(貳),上冊,頁213;(參),上冊,頁83;(參),上冊,頁84;(肆),上冊,頁5;(肆),上冊,頁150;(肆),上冊,頁164。

39. 秦及漢初另有「年籍」,年齡似不記於戶籍,漢中期以後制度則未詳。見里耶秦簡J1(16)9、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簡331-336(稱「年細籍」)。

40.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圖版,頁88;釋文,頁144。

41. 里正登錄年齡之依據來自當事者、官方記錄或鄰里社會,無明確證據可論。但可想見里正為免出錯須承擔責任,應會多方查證。而若官方記錄有明顯錯誤,里正應有發覺之進而改正之能力。

42. 《漢書.百官公卿表》:「縣、道、國、邑千五百八十七,鄉六千六百二十二」,《漢書.地理志》:「郡國一百三,縣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國二百四十一。……民戶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因兩處史料縣、道、國、邑總數相同,推估鄉數亦相同,平均後每鄉約1847戶,9000人。見班固等撰,顏師古注,《漢書》(北京:中華書局,2002),卷19上,〈百官公卿表〉,頁742-743;卷28下,〈地理志〉,頁1639-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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