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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撞人致伤,到底该由谁来赔偿?

 桂步祥律师 2017-09-11


有这样一群人

他们顶着各种颜色的头盔

车后座总有附着大大logo的保温箱

这个群体来来往往不愿停留

穿行在城市的各个角落

还是这一群人

有关他们的一组数据

把鼓小助吓到了


南京市今年上半年共发生涉及外卖送餐电动车各类交通事故

3242起

3人死亡

2473人受伤

仅从南京一个城市就可以看到

外卖小哥已经成为一个高危职业

400万外卖小哥被称作“马路杀手”

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鼓小助给大家带来了一个案例

一起来看看吧~


2016年10月24日

卢某驾驶电动车将同为电动车驾驶人的胡某撞伤,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第6肋骨骨折等,交警认定卢某负全部责任。卢某的电动车所有人是A网络公司,其是A公司通过B人力资源公司聘用的“XX外卖”送餐员。


那么问题来了,卢某、A公司、B公司

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让我们来听听他们在

鼓楼法院是怎么说的吧!

卢某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无异议,但是他认为......

卢某:

胡某的损失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我是在A公司应聘的,与谁签订的劳务合同因用工单位没有给,我不清楚用工单位是谁。



A网络公司:

1.我司与B公司是业务承揽关系,双方签订有业务外包协议,电动车为B公司向我司分期采购供其员工使用,我司与使用员工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以车牌归我司所有要求承担事故责任;

2.卢某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均是B公司,我司不应对事故负连带责任;

3.“XX外卖”APP进行了公示,我司只是承接“XX外卖”的平台维护,用餐和送餐指令都是客户和商户发出的。


B公司也表示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辩称:


B人力公司:

1.根据我们两家公司的业务外包合同约定,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我公司承担;

2.卢某是我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我们公司为其投有保险,胡某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程序解决。我们愿意依法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三方说法我们都看到了,

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说的~


法院认为,当事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卢某驾驶电动车超越原告胡某时没有尽注意义务,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应如何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三种情形作出了解释

以便对案情作进一步分析


01

一般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为一般劳动关系情形下,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规定;


02

劳务派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为劳务派遣情形下,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对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规定;


03

雇佣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向雇员追偿”,此为雇佣法律关系情形下雇主与雇员对雇员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上述三种情形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情形下提供劳务者的侵权责任,故原告在同一事实情形下要求同时适用上述规定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仅依A公司系肇事电动车车主主张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A、B公司与卢某又是什么关系呢?

法院是这样认定的:


B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其与A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合同》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可,二公司之间的关系应依其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确定。


在二者签订的《业务外包合同》中,A公司使用卢某等送餐员的形式更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B公司使用卢某的形式更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


综上,法院认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卢某系履行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应由用工单位A公司承担。又因,派遣单位B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选聘、管理使用中尽到了职责,其应对A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连带赔偿责任应基于法律规定,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损失法院也进行了重新认定。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32093.02元、护理费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合计32493.02元;二、被告B公司对上述A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鼓小助有话说

截止2016年6月,我国外卖用户已达1.5亿,半年增长率高达31.8%,相当于10个中国人就有一个是外卖用户。外卖行业红火背后,是否以外卖小哥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代价了呢?


多数外卖小哥的工资并不高

所以才会拼死拼活地工作

客户投诉会被罚,送餐超时会被罚

还要想着多送几单,多挣几分辛苦钱

所以他们中的许多人才会铤而走险

漠视交通规则,闯红灯、穿马路

诚然,这其中有许多责任需要企业来承担 

但这400万“马路杀手”

不仅威胁到了自己的生命

还威胁到了马路上其他人的安全

更需要从自身开始改变

所以鼓小助想提醒各位外卖小哥

遵守交通安全、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莫让自己成为“马路杀手”

生命安全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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