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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注销,切莫让被吊销的企业自生自灭!

 大灰狼4gnfxoy6 2017-09-12

文章来自:黄开军 高级合伙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

吊销≠注销,切莫让被吊销的企业自生自灭!

近期某集团公司业绩快速增长、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从当年的一家公司已经发展成拥有全国各地有四五十家子公司行业巨头。在公司成立初期,公司不断的招兵买马,很快就在全国诸多城市设立了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已经成为了公司的摇钱树,但是有的子公司却因为种种原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入不敷出,甚至连管理团队都集体跳槽,集团公司分身乏术也无精力管理,最后这些一直亏损的子公司变成了“僵尸”企业。

近期,当该集团公司要准备上市,但是突然发现公司名下还有一家早年注册的子公司已经长达七八年无人问津、没有业绩、没有员工,于是派人去查发现该子公司已经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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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问律师,那么吊销不是正好嘛,就当这家子公司已经不存在了,不用管它了。

事实是他说的这样简单吗?当然不是!


从他的话里可以看出他对企业注销与吊销还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吊销≠注销,切莫让被吊销的企业自生自灭!

这两个概念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法律后果却完全不同。

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被动的行为。注销是企业主动停止营业的行为。

吊销:

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行为。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公司被吊销后,就没有了经营的权利与资格,如果公司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按无照经营论处,可能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还可能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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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注销是企业退出市场的唯一合法通道,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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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概念中可以看出,二者有一些不同,其中最关键的是以下两点:

1.诉讼主体资格不同

注销:企业注销后,不再具有主体资格,也不得再以原企业名义进行诉讼。

吊销: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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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吊销却不注销的企业法律后果严重

(1)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3年内都不得申请或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146条第四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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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无法清算或未清算即注销的,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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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吊销后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因被吊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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