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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体系》,是“水平尺”,也是“紧箍咒”

 庸庸学馆 2017-09-1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治治

这几天,本报头版12月28日刊发的一则独家消息——《纪检监察机关“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印发 实践“四种形态”有了“晴雨表”》,在不少纪检监察干部的“朋友圈”刷了屏。

消息不长,600多字,但内行人一望即知“信息量很大”。如,《指标体系》共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既有基础性指标,反映运用各形态处理党员干部的数量,又有辅助性指标,从不同侧面反映实践“四种形态”的发展趋势和总体成效,各形态指标不重不漏,统计对象清楚,统计主体明确,统计方法简便易行。有了这样一份“明细表”,不但可以“丈量”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也有利于科学掌握党员干部队伍“树木”与“森林”的状况。换言之,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监督执纪态势是“九级风浪”还是“纹丝不动”,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增量的实际成效如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有没有做到位,全面从严治党的“小气候”是“晴”还是“雨”,中央纪委通过“四种形态”的“大数据”可以尽收眼底、了然于胸。

对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来说,这则消息中有一处表述,必须“敲黑板、划重点”——“《指标体系》规定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的计算方法,即只统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形,没有问题线索反映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教育等不纳入统计范围,并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

怎么去理解这里面的“排除法”?一言以蔽之:实践出真知。举个例子: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后,对其进行谈话函询或“面对面”初步核实都能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这两种方式处置后了结的都计入了第一种形态指标(处置后如转入立案的,则根据处理结果计入其他形态指标)。考虑到“背对背”开展初步核实的,起不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就未纳入第一种形态指标。

很多人都知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发展需要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利器”,投入“实战”的时间虽不长,但是在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方面威力惊人。也因此,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继写入中央纪委全会工作报告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抓手。

不过,由于“四种形态”尚在上下求索的过程当中,有的对每一种形态的界限把握不清,存在自行其是、尺度失衡的现象;有的对“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认识不到位、思想有偏差,有意无意地把“四种形态”当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有滥竽充数之嫌;有的明明监督缺失、执纪不严、问责不力,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或年底交差就精心炮制运用“四种形态”的“人造盆景”……种种变形走样、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好经念歪等问题,必须坚决反对和遏制。具体怎么办?要求用数据说话,而且要用货真价实、含金量高、及时性强、可交互验证、统计方法符合统计原理的数据说话。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你那里是强还是弱,是实还是虚,是严还是宽?《指标体系》,是“水平尺”,也是“紧箍咒”。(本报记者 陈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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