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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STCW.7/Circ.24通函

 踏雪无痕zmbk92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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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对缔约国、主管机关、港口国监督机关、被认可组织和其它相关组织的临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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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分委会第4次会议(2017年1月30日至2月3日)注意到,急需对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之马尼拉修正案的实施给予一些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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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委会注意到:

1. 在检查和检验中,存在要求出示经修正的1978年STCW公约所未作要求的文件的问题,给主管机关、船公司和海员增加了明显不必要的行政负担。分委会还注意到,有一些问题是由于对国际海事组织(IMO)示范课程定位的误解所造成的。


2. 在船员证书和证明文件中,对经修正的1978年STCW公约名称的表述存在不统一。


3. 据报告存在对经修正的1978年STCW公约中关于电子海图信息显示系统(ECDIS)培训和熟悉要求的相关规定的误解。


4. 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引入了4种新的证书:规则II/5(高级值班水手);规则III/5(高级值班机工);规则III/6(电子电气员);和规则III/7(电子技工)。据报告对适用的规定存在错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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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相关方理解,分委会在附件中,针对本临时指南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给予澄清。

请各缔约国参照本文要求,并将本临时指南通告相关方注意,尤其是港口国监督官、被认可组织、船公司和其它相关各方。


本通函的内容废除了海安会1030号和1032号通函。 


临时指南

核查文件的规定

1. 在经修正的1978年STCW公约规则I/2中,授予持有人在船上承担相应职能的文件是指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以及书面证明(仅指规则V/2所述的)。经修正的1978年STCW公约所要求的证书或书面证明的清单,已经在《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B-I/2所包括的表中列明。

2. 按照经修正的1978年STCW公约的第Ⅱ、Ⅲ、Ⅳ、Ⅴ、Ⅵ和Ⅶ章签发的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是顺利完成所有所要求的培训及适任标准的证据。

3. 虽然IMO示范课程有助于培训计划的开发,但它们是非强制性的,主管机关为满足经修正的STCW规则的目标在准备和认可培训课程时,并不强制要求使用它们。

4. IMO对某门示范课程的确认,仅意味着没有找到反对其内容的理由,并不意味着其是对公约的官方解读,或IMO机构对其进行了认证。

5.明确如下:

(1) 按照经修正的1978年STCW公约规则I/4进行核查时不应当要求海员提供公约未作要求的文件;且

(2) 基于经修正的1978年STCW公约签发的证书或书面证明,无需提及IMO示范课程。

对经修正的1978年STCW公约的引用

6. IMO引用国际公约名称的惯例,是使用公约名称的首字母缩写和其被通过的日期(如SOLAS 1974)。当对原公约进行修正时,公约名称随即被修改以表明其修正(如SOLAS 1974 as amended),但一般并不将修正案的通过日期附在修改后的公约名称后。

7. 有报告称,在证书和签注中均发现对经修正的1978年STCW公约名称不同的表述,无论这些表述是代表不同的含义,还是无意造成的,都造成了一定的混乱。

8. STCW规则A-I/2提供的证书和签注的格式中使用的是“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9. 为避免混淆,特要求所有证书和签注在引用STCW公约时,使用“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表述,而无需后附修正案通过的年份或日期。

10. 需要指出的是,海员持有的证书或书面证明,可能含有对STCW公约的不同表述,这种情况下证书仍然有效且应被接受。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的培训要求和对需核查文件的规定

11. STCW规则包含了对认可的ECDIS培训的要求。当未通过此培训时,在签发给海员的证书和签注中应包含有相应的限制。当这类限制表述未被标明时,该证书或签注即是圆满完成所要求的经认可的培训和已达到适任标准的证明。

12. 经认可的ECDIS培训,并不要求针对特定型号的设备。要求海员达到的知识、理解和熟练是通用的,以确保海员对所有类型的设备都能够进行基本且必要的操作。

13. 按照规则I/14,船公司有责任确保在其所属船上工作的海员,需熟悉船上设备,包括ECDIS。

14. 关于需要完成ECDIS培训的海员,明确如下:

1.不应要求其提供特定类型的ECDIS设备的培训证明;

2. 需熟悉配备在船上的ECDIS设备。

规则II/5(高级值班水手),III/5(高级值班机工),III/6(电子电气员)和III/7(电子技工)

15. 据反映存在对规则II/5,III/5,III/6和III/7适用规定的曲解。特别是,曾出现过港口国监督官要求部分人员持有适当的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而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SMD)并未要求配备此类人员。

16. 请港口国监督官、被认可组织和其它相关方注意“港口国监督程序2011”(海安会决议A1052(27)号)附件11的第2.1段:“如果一艘船舶已按照其船旗国颁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或相关等效文件配备了人员,港口国监督官应当接受该船为配备了安全的配员。”

通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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