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6月11日至12日,凤冈县消防大队在开展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行动中,对辖区内不同程度存在火灾隐患的7家歌舞娱乐场所进行了查封。 在查封行动中,该大队结合责任区派出所民警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先后对这七家公众聚集场所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讲解了有关法律条文,依法下达了临时查封决定书,并对音响、包房等关键部位粘贴封条。这七家被临时查封的公众聚集场所,分别都存在消防安全出口不符合规范要求、室内装修采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等消防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依据新《消防法》规定,该大队决定对该7家场所进行临时查封,查封期限为一个月。此外,还要求被查封单位在查封期限内组织对隐患问题进行彻底整改,整改结束后提出申请,经由该大队检查合格后方能拆除封条,解除查封。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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