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201603新发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部令2016年第1号)
2017-09-13 | 阅:  转:  |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1号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1月22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综合性能检测。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负责对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第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评定方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达到中级以上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危货运输车应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第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挂车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查验有效行驶证件。第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章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状况。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车辆技术状况条件,正确使用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据国家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车辆类别、车辆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车辆维护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确定。

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修理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到具备道路危货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专用车辆牵引车其他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章车辆检测管理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第条运输经营者应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登记注册不满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登记注册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条车籍地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证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综合性能检测第二十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达标的新车和在用,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第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章监督检查

第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第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第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体系。

第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章法律责任

第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未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未按照规定车辆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章附则

第条本规定自月日起施行。原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废止。

















1









献花(0)
+1
(本文系糊涂孟哥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