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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明诈骗案

 scdyzz 2017-09-13


(2000)海中法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1958年7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址:◑◑◑◑◑◑,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李剑华,海南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1967年1月◑◑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巡警大队民警,住该局宿舍。199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鲁志勋,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芹,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女,1968年4月◑◑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住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宿舍,无业。系原审被告人李◑◑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鲁志勋,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1999年12月24日作出(1999)秀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及原审被告人李◑◑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俊、罗盛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剑华,李◑◑及其辩护人鲁志勋、郑芹,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志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2月9日,李◑◑的丈夫罗敬源因涉嫌收购赃物被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机场派出所抓获。李◑◑经人介绍找到了被告人李◑◑,请求李◑◑帮忙找人花些钱将罗敬源放出来。被告人李◑◑答应帮忙。同月12日晚7时许,李◑◑同其女罗文娟将5000元人民币送至被告人李◑◑的宿舍,要李◑◑疏通关系。同年2月14日被告人李◑◑通过电话多次与李◑◑联系,告诉其已与朋友联系,办好事情约需人民币4万元。当晚9时许,李◑◑让其女罗文娟、肖学武、李冰辉一起将筹集的2万元人民币送至李◑◑宿舍,李◑◑要其妻子李◑◑收下,并由李◑◑打下收条。其后,李◑◑又在同年2月25日、27日、和3月1日,三次分别送给被告人李◑◑人民币13500元。至此,李◑◑先后收取李◑◑人民币385……(本文书还有200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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