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盐津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云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云建保〔2014〕583号)、《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达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通知》(昭住建联发〔2017〕9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盐津县黄桷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地块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 盐津县黄桷槽建成区东至横江(关河)河边,南至黄家坪子张之民住房以下(不含张之民住房),西至盐水公路边内侧山脚,北至撒渔沱电站二号隧道(往普洱镇方向)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 二、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咨询电话 (一)房屋征收主体为盐津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盐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盐津县盐井镇人民政府。 (四)咨询电话:0870—6632158。 三、房屋征收时间 盐津县黄桷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东至横江(关河)河边,南至黄家坪子张之民住房以下(不含张之民住房),西至盐水公路边外侧(临河方向),北至撒渔沱电站二号隧道(往普洱镇方向);征收时间从2017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止。 第二阶段: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盐津县黄桷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所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投诉、举报、监督部门电话 盐津县监察局:0870—6631568 盐津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0870—6636800
盐津县黄桷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依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盐津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与依据 (一)征收目的。加快黄桷槽片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县城规划区居民居住条件和完善城市功能,全面实现黄桷槽提质升级。 (二)征收依据。根据《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达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通知》(昭住建联发〔2017〕9号)和《盐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盐津县黄桷槽提质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盐发改综〔2016〕108号)文件要求。 二、征收补偿原则 1、坚持依法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3、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 三、征收范围和期限 (一)征收范围。盐津县黄桷槽建成区东至横江(关河)河边,南至黄家坪子张之民住房以下(不含张之民住房),西至盐水公路边内侧山脚,北至撒渔沱电站二号隧道(往普洱镇方向)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 (二)征收拆迁期限。所涉及的征收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征收拆迁期限为60天。 四、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盐津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盐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实施单位:盐井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管理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根据《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登记,由被征收人签字按手印后,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定补偿协议。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补偿登记依据 (一)被征收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房屋权属依据申请补偿登记。无上述证件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案第七条的规定调查认定。 (二)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住建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文件执行。被征收人房屋面积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依据。如《房屋所有权证》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房屋测绘机构测量认定。 七、违法建筑的界定 (一)2016年8月19日以后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一律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2008年5月20日以前所建房屋,本着尊重历史、以人为本的原则,视同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三)2008年5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获得产权证的),按评估价的80%给予补偿,新建、改建、扩建前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给予全额补偿。 八、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房屋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三)第三方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房屋代表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选定;如协商达不成共识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确定。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签订补偿协议并拆迁后一次性支付。 (五)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2000元/户的一次性搬家费。 (六)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被拆迁人评估价3%的奖励。 (七)过渡安置补助费,按评估面积给予被征收人8元/m2/月的过渡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为六个月)。 九、其他事项 (一)规划征收范围内公共部分的电力、通讯、广电、供排水、管道燃气等地上、地下设施,由业主单位在征收拆迁期限内自行拆迁,不予补偿。 (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房产,由县政府协调征收拆迁,不予补偿。 (三)本方案由盐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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