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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几点思考

 刘刘4615 2017-09-15
原创   2017-09-15    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1、营业税税制下,建筑工程的造价包含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假定附加税率为营业税的12%),也就是说,在计算营业税时,要把营业税本身包含进去。用公式表示为:


营业税=(不含营业税造价+营业税)×3.36%


推导得出:


营业税=不含营业税造价×3.36%÷(1-3.36%)


营业税/不含营业税造价=3.48%


2、这个3.48%就叫做营业税下工程造价的计算税率,假定某工程项目不含营业税工程造价为96.52元,那么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96.52×3.48%=3.36元,工程总造价为:96.52+3.36=100元。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财务核算的税金及附加为:100×3.36%=3.36元。


这样,就保证了投标计价计取的税金与实际施工过程中缴纳的税金相一致。


3、建筑业改征增值税以后,对于跨2016年5月1日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造价包含的只有3.48%的营业税,如果直接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显然违背了工程早价计取税金应与实际缴纳税金相一致的规律,对建筑业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4、因此,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需要注意,政策规定的是,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隐含的意思是,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筹划:老项目一定就选简易计税方法吗?讨论了,在经过精细化测算和甲乙双方重新谈判的情况下,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是可以实现双赢的。


6、一个关键问题是,建筑工程老项目到底如何界定?


(1)如果工程项目有开工证而且开工证上记载了开工日期,则以这一日期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作为老项目的认定标准。


注意:不是开工证的颁发日期。


(2)如果没有开工证或者开工证上没有记载开工日期,则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作为老项目的认定标准。


注意:不是合同的签订日期。


(3)如果(1)和(2)都不满足,国家层面的政策没有明确认定标准,部分省市在纳税人提供实际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证据的情况下,也予以认可为老项目。


实务操作中,这种工程通常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开工日期。


7、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总包工程的开工日期在430之前,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在51之后,对于分包工程是否可按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当分情况而定:


(1)对于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也就是总承包单位发包的分包工程,总分包单位同属一体,共同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总包方为分包工程的计价仍然按照营业税规则,因此无论分包工程开工日期是否在430之前,均可按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2)对于总承包范围之外的分包工程,也就是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其实质上与总包工程是平行的关系,也就是说,分包工程与总包工程是两个项目,分包方是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不能按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建设单位需要注意,如果其本身适用简易计税,如房地产企业按照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营改增后直接发包专业分包工程时,应当考虑分包单位无法选择简易计税对本单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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