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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常委会能否考核乡镇人大工作

 yzsr273 2017-09-15

在加强乡镇人大建设的大背景下,一些县级人大常委会为了激发乡镇人大的工作积极性,督促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对其工作进行了考核。对此,人们评价不一。有人认为这种做法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违背有关法律精神;有人则给予肯定,认为此举在实践中促进了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乡镇人大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此,你有何看法?

 

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考核有现实意义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的职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从行政区域来讲,乡镇的行政区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县级人大要保证和监督宪法及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就应当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五级人大中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政权的基石。加强乡镇人大建设,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加强工作指导,实行目标考核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一是县级人大可把乡镇人大职权中可以量化、目标化的部分,变成具体工作任务,形成指导意见,发给乡镇人大,并考核其落实情况;二是应由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参与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评价;三是组织人事部门应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将其作为干部考察的依据之一。

 

考核是履行监督指导职能的体现


  乡镇人大不像县级以上人大那样有常设机关,一般只有人大办主任一人来协助乡镇人大主席处理日常事务。乡镇工作也不像上级机关那样分工明确,现实中乡镇人大主席往往不可能只从事人大工作,还要承担党委工作,甚至分担政府工作,容易出现“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己地”的情况。因此,对乡镇人大工作进行考核,促使其更好行权履职是有必要的。
  对乡镇人大工作进行考核在实践中具有如下积极意义:其一,有利于调动乡镇人大主席、人大代表履职行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二,有利于乡镇党委、政府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其三,有利于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所属乡镇人大工作进行考核表彰,不是代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也不存在干扰作为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集体行使职权的问题,而是履行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职能,其目的在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是合乎法理的,不存在“违背法律精神”。

 

值得倡导  任重道远


  众所周知,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权力机关,地位特殊,作用重要,但也面临诸多难题。首先,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没有专门的驻会机构,力量单薄。其次,人员不专,人大主席、副主席及人大办公室人员都兼有党委、政府的工作,一方面“荒了自己的田,肥了别人的地”,另一方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人大监督工作埋下隐患。
  因此,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考核乡镇人大工作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这样做,一是有利于乡镇党委、政府对人大工作的重视;二是有利于规范乡镇人大运行机制;三是有利于促使乡镇人大“专”于主业。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要全面推行县级人大常委会考核乡镇人大工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是须法律支撑,应明确把县级人大常委会考核乡镇人大工作作为县级人大指导乡镇人大工作的一种形式固定下来;二是须规范考核范围和程序,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保障乡镇人大独立、依法行使职权;三是须营造良好氛围。县、乡镇党委、政府要正确对待考核结果,将此纳入全县整体工作予以统筹谋划;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依据。

 

人大工作行政化做法要不得


  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工作进行考核,出发点固然良好,但容易使上下级人大关系走入行政化管理的误区。
  宪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和副主席只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也就是说,乡镇人大工作好坏与否,考核和评判主体是同级人大代表和广大选民,而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对地方各级人大职权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各级人大职权划分明晰,职责履行独立。县级人大常委会与本地乡镇人大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与日常工作上的指导关系,不存在考核与被考核的行政关系。
  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乡镇人大“作出的不适当决议、决定”,也可以对乡镇人大工作提出建议性、指导性意见,但不能用行政命令方式随意干预。

 

乡镇人大工作应接受党委考评


  县级人大常委会考核乡镇人大是为了促进乡镇人大依法履职,推动乡镇人大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其初衷是好的,但缺乏法律依据。
  县级人大常委会与本地乡镇人大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不应对乡镇人大工作实行考评。
  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必须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原则,乡镇人大工作应该接受同级党委的考评。
  此外,人大工作开展得好不好,不是简单由从事乡镇人大工作同志决定的,更多地体现在党委的重视支持以及政府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和行动上。因此,除了由同级党委考评乡镇人大专职干部的日常工作外,还应由县委考评乡镇党委、政府对人大工作的重视支持情况。
  新形势下,为促进乡镇人大工作,可以在实践中探索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乡镇人大工作考评机制,但县级人大常委会仍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切勿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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