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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精准识别的十大问题(中)

 空中旗帜 2017-09-15

四、关于低保纳入问题

在推进低保与扶贫“两线合一”过程中,有的地方规定,必须将清理整顿后的整户低保户、五保户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该不该全部纳入?该怎样纳入?还有许多理论上的问题要澄清,不能一概而论。

(一)关于五保是否纳入问题。各地对五保理解不同,执行起来也不一样。有的地方规定,五保不能纳入,因为五保的标准很高,大大超过了扶贫政策补助标准,已经实现了兜底保障,纳入没有实际意义。有的地方规定,集中供养的五保不能纳入,但分散供养的五保可以纳入,因为部分分散供养的五保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纳入以后可以享受产业扶贫相关政策、可以得到帮扶单位和帮扶干部的现金物资慰问。有的地方规定,所有五保都必须纳入。笔者倾向于不纳入,扶贫的重点在于开发,把五保纳入失去了开发的条件和意义。

(二)“两线合一”的前提是低保清理。“两线合一”的背景是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首先标准上要合一,其次才是符合条件的低保户纳入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低保中还存在“政策保”“搭车保”“维稳保”“关系保”“拆户保”“分户保”等,必须进行彻底清理。在此基础上,再依据政策纳入建档立卡,才能保证纳入准确无误。否则,盲目纳入,就会出现漏评、错评、拆户、分户等问题。不能让基层陷入“不纳入是错、纳入还是错”的两难“悖论”怪圈,无论如何操作都要被追责问责,这是对基层干部的极不负责。

(三)关于低保该如何纳入的问题。在低保清理的基础上,有的地方规定,符合条件的低保户才能纳入建档立卡。什么叫符合条件?目前,没有权威解释,笔者的理解是:一是必须整户低保才能纳入,对于符合低保政策的个人保不能纳入,纳入了就会出现拆户分户问题。二是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先从理论上进行推导,单从收入角度讲,低保标准等于或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所有整户低保户都应纳入建档立卡;低保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只有实际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才能纳入,高于的就不能纳入。又要算收入,基层就感到头痛了。简单实用的做法是,共享民政部门低保认定的收入计算成果,将实际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纳入;对于实际收入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还要对“两不愁三保障”进行综合研判,将不达标的纳入,达标的就不能纳入,这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

 

五、关于识别程序问题

2014年建档立卡时规定“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在动态调整中,有的地方吸取经验教训,细化了工作步骤和主要环节,更具有操作性。从保证程序公正,尽量避免错评、漏评出发,笔者认为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广泛宣传。交叉检查时发现,有少数农户家庭状况并不好,听农户自诉情况,觉得可能够贫困标准,细问“为什么不提出申请”时,有的农户说,不知道有识别和动态调整这回事。由此可见,广泛宣传这个环节非常重要。应将识别标准、识别范围、识别程序、申请时间、咨询举报电话等印成宣传资料,通过入户走访、广播电视、宣传公告等形式,让广大村民知晓政策、熟悉政策,并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提出申请。

(二)自愿申请。考虑到农户的文化水平实际,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都算是申请,有的地方规定只接受书面申请的做法欠妥。对提出申请的农户,乡村干部要逐户上门初步核实家庭情况并做好记载。要特别注意家庭相对困难而没提出申请的农户,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动员他们主动提出申请,防止漏评。确系农户不愿申请的,要做好记载备查。

(三)民主评议。一是村民小组民主评议是基础。有的地方只进行了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忽视了村民小组评议。农村是熟人社会,要让最了解情况的农户参与识别,其中最佳层级是村民小组。大家一起生活,对哪家贫困,附近的农户最清楚。拆并行政村后,户数更多、地域更广,只进行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可能会出现参加评议的代表对有的农户情况根本就不了解的情况,容易出现评议不准的问题。二是必须逐户评议。要按照学习识别政策、明确识别标准,逐户介绍情况、逐户进行表决的方式进行,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时还要介绍村民小组民主评议情况,严禁“打批发”“搭便车”“搞夹塞”。三是获民主评议通过的票数比例不能定得过高。有的地方将民主评议票数规定得很高,要求获2/3以上甚至80%以上才能通过。笔者认为不妥,应掌握过半数同意较为妥当。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某户应当纳入的,尽管本人未提出申请,也可纳入民主评议,避免因不申请不评议而出现漏评。是否纳入,要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再补充申请手续。

(四)入户核实。一要核实五种情形。对“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突破政策规定,而民主评议获通过的;民主评议通过,但获票率不高的;未提出申请,而获民主评议通过的;乡村干部的亲属获通过的”等五种情形,由乡镇组织乡村干部进行再次入户核实。特别要关注外来户、与邻居关系紧张户、少数姓氏户落选的情况。二要理顺落选户情绪。交叉检查中,有些提出申请而落选的农户,不知道自己因何而落选,他们反映没有干部上门做解释工作,这些人对扶贫工作的意见最大。因此,理顺落选户情绪的工作不能省,不能以公示民主评议结果代替思想政治工作。对确实不应纳入的,要派专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理顺农户情绪,特别是有落选户提出与某入选户进行比较时,要讲清别人纳入和他未获通过的道理,做到落选户心服口服。三要再次复议。经入户核实,确实存在漏评、错评的,必要时可以再次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复议。入户核实和复议以后,才能进行村级公示。

(五)公示公告。有的村民主评议以后、乡镇审核以后,在公示公告环节上还存在问题:一是公示简单。有的只公示一个通过名单,没有公示民主评议情况,没有农户的基本信息和主要致贫原因,没有民主评议所获票数,未通过的也未写明原因,未公布乡镇和县级扶贫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很难让村民全面了解民主评议情况,如有意见也不知向哪里反映举报。二是公示公告知晓率不高。有的只在村部公示公告,未在主要交通干道、集中居住区进行公示,群众对评议和审核结果的知晓率不高。

 

六、关于信息比对问题

2015年国家审计署提出“四类人员”问题以后,基层最先是采取入户调查和走访附近农户的方式,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是否是“四类人员”和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形进行核实。由于人为因素的干扰,总有遗漏和不确切的情况。今年,国务院扶贫办要求“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数据比对,进一步核实申请贫困户家庭拥有城镇住房、车辆、经营实体、财政供养人员等方面的情况”。从基层调研的情况看,目前信息比对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县级比对层级过低。由于相关信息主管部门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县级比对只能掌握县域内的“四类人员”情况,对于跨县、跨市、跨省的“四类人员”无法掌握,在识别中难免存在比对信息不全的问题。基层强烈要求,从国家层面进行信息比对。如果一时有困难,对县域外的“四类人员”掌握不全的,不能因此问责基层。

(二)将群众反映作为比对补充。不能因为有了县级信息比对,就只认比对结果,对群众反映的“四类人员”情形不管不问。传统的走访了解附近农户,可以作为县级比对信息掌握不全的补充,尽可能多的掌握县域外的情况,减小错评机率。

(三)入户核查比对结果。比对结果关键在于运用,要反馈到乡,再由乡反馈到村、到户,由基层组织入户核查和向附近农户了解情况。对于借用贫困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去买房、买车和登记经营实体的,还要到借用方进行核实,签署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必要时可由申请贫困户家庭写出承诺书。

 

、关于分类处理问题

2014年建档立卡以来,进行了多次动态调整,标准、程序和要求越来越明确、细化,这三年又陆续退出了一批贫困人口。如果简单以现在的规定去评价过去的识别工作,难免会不断地“翻烧饼”,甚至全部推倒重来,这既不现实,又会加重基层负担,更会牵扯基层过多精力,扰乱扶贫工作。

(一)分清时间节点。判定是否错评、漏评,必须回归纳入时的时间节点,不能以现在的状况去评判过去的做法。比如,2014年纳入时家庭贫困,这几年因为人口自然增减、病情转入稳定期、完成学业等原因,致贫原因消失;帮扶措施落实、产业发展、增加就业等原因,家庭状况好转,甚至超过了一般农户,还有的成为“四类人员”,就简单认定为错评。又比如,上次动态调整的时间节点,家庭状况还行,到检查考评时因病或意外而陷入贫困,不能因此认定为漏评,但要提醒下次动态调整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

(二)区别分类处理。今年动态调整中,有的地方对“四类人员”未区别分类处理,简单地想予以清除,如果不是国扶贫办及时发现刹车,险些造成系统人数“大进大出”。现在的分类处理办法比较明确:无论识别前、还是识别后的已经脱贫“四类人员”和其他识别不准的,原则上在系统里标识为稳定脱贫,并明确不再继续享受扶贫政策,作为脱贫成果留在系统里;识别前为“四类人员”,未脱贫的,原则上予以清除;识别后为“四类人员”,未脱贫的,及时退出,是否继续享受扶贫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优亲厚友、权力照顾等而纳入的错评人员,全部予以清除。

(三)完善脱贫政策。国家脱贫退出政策规定“贫困人口、贫困村和贫困县退出以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有的省将贫困人口退出政策明确为“贫困人口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原有针对贫困人口的扶贫政策,符合条件的,继续按相关政策执行,确保实现稳定脱贫。”什么叫“一定时期内”、什么叫“符合条件”、什么叫“稳定脱贫”,都没有细化,基层无法操作,基层一般理解为“脱贫不脱政策”。按照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两个全覆盖”的要求,有的地方还明确“脱贫不脱帮扶”“脱贫不脱联系”。这轮精准扶贫,时间跨度7年,有的贫困户经过政府帮扶和自身努力,或者因为征地拆迁补偿等特殊原因,家庭状况明显改善,继续按照“脱贫不脱政策”执行,帮扶干部、基层和附近群众意见很大。有的“贫困户”自己也觉得不好意思再继续享受扶贫政策,自愿提出不再享受扶贫政策或者不当贫困户了,该不该从系统里清除,该怎么操作不再继续享受扶贫,还是怎么处理,需要上级完善脱贫政策,便于基层操作。

(四)优化系统标识。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脱贫属性”有“脱贫、未脱贫、预脱贫、返贫”四个选项,其中脱贫状态实际上只有“脱贫”和“未脱贫”两种。今年7月,根据识别不准和“四类人员”已脱贫户的处理需要,增加了“稳定脱贫”选项。笔者建议,应当将脱贫状态分为“稳定脱贫”“脱贫”“未脱贫”“兜底保障”四种,其中“稳定脱贫”应当将识别不准和识别前“四类人类”的已脱贫户;经过帮扶和自身努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一定水平(可以规定达到当地平均水平);识别后的“四类人员”;因征地拆迁补偿等原因,家庭人均补偿超过一定数额的;自愿申请不继续享受扶贫政策或不愿继续当贫困户的等列入,并明确标识为稳定脱贫的,就不再安排干部帮扶联系、不再继续享受扶贫政策。这样优化,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的对象更加集中,就是“脱贫”和“未脱贫”的,“兜底保障”家庭因为丧失劳动能力,就可以不安排产业、就业扶贫项目。

(五)规范调整节奏。建档立卡以来,进行了多次的动态调整和数据清洗,基层感觉一年四季都在搞精准识别动态调整,这是基层反映表格多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建议,在今年开展了建档立卡集中清理整顿以后,只在每年年底结合贫困退出时进行动态调整,每年一次,让基层平时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如何落实扶贫政策、如何帮扶、如何脱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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