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哥答:立案审查(调查)期间,无论是党纪案件还是政纪案件,被调查人的权利均受到一定限制,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但是有关党组织或者立案机关的处理结论下达后,则受处分人的权利基本上恢复到立案审查前状态,可以交流或者辞职、出境、辞去公职、办理退休手续,也可以不经受处分决定机关批准获得奖励,辞去公职的限制情形仅局限在《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列举的情形。《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明确作出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则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相关规定索引如下: 《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 (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处分期满后,由其现任职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出具受处分人员在交流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但辞去公职的,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问2:党的领导通常是宏观的,如政治、思想、组织领导,那么 党委是否有具体的处分权? 飞哥认为,党委拥有处分权。党委在某些情况下,就是处分决定机关。如对严重违纪的县委书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就是由省委研究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省委就是处分决定机关;不能把处分决定机关局限在纪委或者监察机关等,需要保持思维的开放性。比如《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明确规定: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再比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分决定机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任免机关,在某些情况下,都包含有关党委。 附相关规定: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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