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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安认证指南 南京廖华

 明天会更好87ea 2017-09-16


第5章 船舶保安体系

5.1一般规定

ISPS规则的目的是对保安威胁包括恐怖和其他犯罪活动形成一个国际框架内的认可应对措施。为此,政府、航运业和港口业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各相关方之间建立一个信息交流的机制,并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保安管理系统,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保安威胁造成的损失。

公司和船舶应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影响船舶保安的船上关键操作以及采取必要而有效保安防范措施和应急响应措施,以船舶保持处于适当的保安水平。

一个完整而有效的船舶保安计划是基于船舶保安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一个良好的船舶保安管理也应基于公司、船舶有关人员的技能、意识和责任心,包括对可能受到保安事件威胁的警觉心。

船舶保安管理系统应体现如下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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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和评估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并与有关缔约国政府交流信息; 要求保管船舶和港口设施的通信记录; 防止擅自进入船舶、港口设施及其限制区域;

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置或爆炸物带入船舶或港口设施; 提供对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作出反应的报警装置; 要求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保安评估为依据;和 要求进行培训、演练和演习,确保熟悉保安计划和程序。

本章有关船舶保安系统的要求的内容包含了SOLAS第2章和ISPS规则A部分涉及船舶和公司为实现ISPS规则1.2所述目标而强制实施船舶保安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如与SOLAS XI-2和ISPS规则要求不一致或未提及之处,应以SOLAS XI-2和ISPS规则的原文要求为准。

5.2 公司保安计划 5.2.1 公司职责和义务

(1) 公司应确保船舶的船长获得并在船上保存证实如下方面的资料,以便当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需要时出示:

a. 谁负责指派船员或当前以该船业务方面的任何职能在船上受雇或工作的其他人员; b. 谁负责决定船舶的使用,和;

c. 如果船舶按租船合同的条款使用,谁是租船合同的各方.

(2) 公司应确保在船舶保安计划中包括强调船长权限的声明。公司应在船舶保安计划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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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安认证指南

规定:

a. 船长在就船舶保安方面作出决定的越权处置的权限,以及;

b. 在必要时, 具有请求公司或任何缔约国政府提供协助的权限和责任。

(3) 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岸基支持,以确保公司保安员、船长和船舶保安员履行SOALS第XI-2章和ISPS规则的A部分的职责和责任。 5.2.2 公司保安员

(1) 公司应任命一名或数名公司保安员, 视公司所管理的船舶数量或类型而定。被任命为公司保安员的人可被指定为一艘或数艘船舶的公司保安员,公司视其所经营的船舶数量或类型,但须明确其所指派负责的船舶.

(2)公司保安员应履行ISPS规则规定的职责和责任,特别应规定如下职责,但不限于此:

a. b. c.

利用适当的保安评估和其他相关信息,就船舶可能遇到威胁的等级提出建议; 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

确保按ISPS规则要求制订船舶保安计划、提交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RSO批准并加以 实施和保持;

d. e. f.

必要时,确保对船舶保安计划进行适当修改,以纠正缺陷并符合各船舶的保安要求; 安排对保安活动进行内部审核和评审;

安排由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对船舶进行初次审核和后续的保持ISSC证书的定期审核;

g.

确保对内部审核、定期评审、保安检查和符合性审核期间所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予以迅速处理和解决;

h. i. j. k. l.

加强整个公司内包括船上人员的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确保负责船舶保安的人员受到适当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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