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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号令若干问题专家解读

 mypb 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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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号令若干问题解读

刘宝龙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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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纲

 

一、90号令修订特点

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三、2016年专项检查问题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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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0号令修订特点

 

(一)依法取消行政审批

 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行政审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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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0号令修订特点

 

(二)强化建设单位前期预防主体责任

 考虑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强,《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形成书面报告等责任,并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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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0号令修订特点

 

(三)加强监管执法

《办法》增加“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禁止行为规定,以及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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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0号令修订特点

 

(四)严格验收核查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新增加“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以验收工作为重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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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一)“三同时”的相关工作需否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病防治法》与《办法》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而对于建设单位如何实施评价和设计工作,是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还是自行实施也可,法律上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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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一)“三同时”的相关工作需否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建议:仍需委托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理由: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它既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职业接触分析、职业接触检测与评价,也需要对高风险岗位与人群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进行策划以及对相关措施的法规符合性进行检查与判断等等。因此,为了确保通过评价或设计来真正实现前期预防的根本目的,故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与知识的人员来实施评价。

能够从事评价或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限制。

职业接触检测与评价机构的行政许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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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如何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办法规定:为了推动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一体化监管,减轻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评价、防护设施设计等守法工作过程的负担,《办法》提出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理想的“一并进行”既包括评价或设计过程以及评价报告或设计专篇的一体化,也包括监管工作组织与企业内部评审和验收组织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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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如何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权益的两个方面,同属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保护社会责任与义务的相同问题,彼此密不可分。因此,将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工作一体化是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为此,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均通过对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进行了一体化立法以及一体化授权政府同一行政部门监管,为两者一体化工作奠定了保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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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如何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议:作为过渡阶段,《办法》所称“一并进行”的方法,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监管工作过程(包括许可和监督检查)一体化组织以及建设单位的技术报告或专篇一并成册、专家评审与验收工作一体化组织。

 理由:截至目前,我国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与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部门规章与标准均为分别制定和颁布,特别是两者在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而且,现有从事评价或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基本上是两者相互单独存在、互不交叉。因此,由于这种技术规则与技术人员的分立现状,很难在当下阶段真正实现具体的评价或设计过程以及评价报告或设计专篇的有机整合(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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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三)何谓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办法》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建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能够导致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或者,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够导致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理由:

《职业病防治法》将法律约束的职业病危害界定为“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包含了能够导致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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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四)何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办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议:从确保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效率性的角度,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最终确定后的时机进行为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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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四)何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理由: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根本目的,是在建设项目建设施工之前,通过实施预评价,来及早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的不可接受的职业健康风险,并针对其策划与提出适宜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然后知道这些防护设施的设计与施工,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风险。所以,为了实现此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展防护设施设计之前的阶段实施。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行政许可,故不需一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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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五)应该采用什么方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

 建议:对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系统过程,兼顾采用风险评价与法规符合性评价两种方法;对于这一系统过程的具体步骤,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接触分析等,可采用工程分析的方法、职业接触程度的预测可采用类比调查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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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五)应该采用什么方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理由: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由识别、分析、评价、控制等若干步骤组成的一个系统过程。其根本目的,是评估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风险,并针对不可接受的风险采取降低风险级别并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控制措施。作为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方法,它既包括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实施方法,也包括系统过程中每一实施步骤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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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五)应该采用什么方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理由:

对于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方法,目前国外工业发达国家均采用了风险评价与管理的方法,其优势不仅可以强化针对不可接受风险的关注与控制,而且,还可以避免因法规标准难以健全而对企业自主管理带来的影响。

我国基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以前行政许可的目的,目前主要采用了“法规符合性评价与管理”的方法。但是,这一方法的主要缺陷,是该方法的应用有赖于国家具有健全的针对各类危害因素防护措施要求的法规或标准,否则很容易导致评价结果偏离对主要风险的控制而成为形式化、空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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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六)如何评判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完成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建议:立足《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各自目的与任务,分别评判其是否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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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六)如何评判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理由: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上述要求,构成当今我国从法律的角度评判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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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六)如何评判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法规符合性判定条件:

1)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以及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分析符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而且基本准确、全面;

2)对劳动者预期职业健康风险的评价结果基本客观、可信;

3)对不可接受的职业健康风险均提出了能够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的并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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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六)如何评判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法规符合性判定条件: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与任务,是确认建设项目对职业健康风险的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的符合性与有效性,并对建设项目的残留职业健康风险,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要求。

 1)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风险的评价结果客观、可信;

 2)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基本满足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要求;

 3)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评价结果客观、可信,防护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4)对残留职业健康风险,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控制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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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七)如何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规定的主要内容。

 建议:建议应参照《办法》中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来指导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

 理由:原有的以支撑行政许可为目的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以及相关编制说明,已不宜再继续作为目前评价报告或设施设计的指导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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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八)评价报告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价结论,均应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建议:按照国家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所属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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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0号令若干问题讨论

 

(八)评价报告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理由: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纯粹是行政监管部门在统筹国家职业病危害发生情况基础上所做出的一种行政指南性分类,其目的只是为了进行分类监管。国家依照整体职业病危害风险情况对于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则,是一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具体职业病危害评价中所说的职业健康风险分级,是建设单位综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害性程度与劳动者的职业接触程度所做出的一种风险可容忍性分级,其目的则是为了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降低不可接受风险的风险水平。因此,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与建设项目中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风险分级是两种截然不同性质的风险分类(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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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6年专项检查问题点评

 

(一)预评价的质量问题

建设项目类别:嘉兴石化有限公司年产120 万吨PTA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嘉兴石化有限公司

 

工程分析:一是原辅料缺少用量描述;二是缺少各类工种接害岗位汇总描述。

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一是职业病防护设施分类不清;二是应急设施描述不全面;三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预测缺乏依据;四是个体防护用品评价缺乏合理性。

补充措施及建议:一是缺少针对性,评价未提及不符合或基本符合,但却提出多条建议;二是应急设施中一氧化碳报警建议前后不一致。

评价结论:未给出采取补充措施及建议后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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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6年专项检查问题点评

 

(二)控效评价的质量问题

建设项目类别: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二期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神华福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现场调查:一是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如氨站巡检)不全;二是应急救援设施调查不具体;三是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调查不全。

职业卫生检测:一是未检测汽机房高温;二是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检测结果描述不规范;三是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测。

职业病危害评价:一是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未使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数据;二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但未引用行业内大部分企业防护设施设置情况说明符合性;三是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运行纪录及其有效性评价不完全;四是职业健康监护评价不完整。

补充措施及建议:一是针对性不足,建议不具体,如氨站和精处理加药间的应急救援措施;二是未对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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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6年专项检查问题点评

 

(三)控效评价的职业卫生管理问题

建设项目类别: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20 万辆汽车及发动机扩建项目一期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缺乏针对性。

职业卫生档案不完善。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 号)总要求。

职业病危害未按照规范进行“一人一告知”。

油漆房化学品管理不到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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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6年专项检查问题点评

 

(四)控效评价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问题

建设项目类别: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 万吨/年硝硫基复合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料工艺落后,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到位。

化学品管理不规范,未见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生产现场未见急救药箱,控制室急救药箱内急救药品不完备。

装置区及灌区设置喷淋洗眼装置数量过少,且服务半径过远。

包装岗位配备的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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