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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瑛明分享】天使、创业投资税收新政要点解读

 文心0007 2017-09-17


导言

近日,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发布了《关于创业和天使投个人有关税收点政策的通知》(税[2017]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在京津冀等试点地区,创业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和天使投个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相应的所得额。本次政策的最大突破是首次明确了天使投资个人适用该优惠政策。


1政策概述


  • 基本规定


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均可按照70%的股权投资额进行抵扣,但可抵扣对象不同:

1. 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投企业,可按照70%的股权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抵扣对象仅限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3. 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抵扣对象仅限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4. 天使投资个人抵扣对象仅限于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结转抵扣规定


1. (创投企业)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天使投资个人)当期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取得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3.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企业,尚未抵扣完额度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执行时间


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

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 试点区域


1. 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以及苏州工业园区。

2. 试点地区包含了国内创投和天使投资人活跃的地域。未来随着试点地区的实践成熟,该政策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到全国。


2政策要点


  • 投资主体


1. 公司制创投企业

2. 合伙创投企业(包含法人合伙人及个人合伙人)

3. 天使投资个人


  • 创投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的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 投资后2年内,创投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 创投企业注册地须位于规定的试点地区。


  • 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 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规定的试点地区。

(法规解读:投资超过2年期限后,若创投企业及其关联方、天使投资个人及其亲属的持股比例超过50%,仍适用38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


  •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 投资方式


1. 仅限于以现金支付的股权投资;

2. 不包括对存量股权的受让;

3. 可抵扣的投资额按照实缴投资额计算。


  • 投资额


1.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2. 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法规解读:38号文明确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方式限于直接以金支付的股,不包括对存量股权的受让言之,该税收惠政策仅适用于增资,而不适用于股权受让。可抵扣的投资额按照实缴投资额计算)


3其他规定


  • 备案


1. 天使投资个人、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提示:目前国税总局并未发布该备案手续的具体实施规定,有待随后发布新规落实。)

2. 创投企业仅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中任一地方取得备案。


  • 被投企业上市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4政策亮点


  • 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


1. 38号文明确规定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包含法人合伙人及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均可享受税收优惠;

2. 2009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享受其规定的税收优惠;

3. 2015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也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

4. 38号文扩大了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首次明确天使投资个人、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也适用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将激发创业投资的投资热情,尤其是高净值个人的投资热情。


  • 首次使用“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概念


1. 87号文规定:创投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 对比87号文,38号文使用了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概念,并设定了新的适用条件。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所投科技型企业的注册地、从业人数、学历分布、财务指标、成立时间和上市安排均作出规定,符合相应标准才能获得政策优惠;

3. 上述标准更新87号文要求的既要满足“中小”的条件,又要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条件,使更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能够享受到政策红利。


  • 创投企业仅须在中基协或发改委(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中任一地方备案


1. 以往创投企业须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发改委或省级管理部门备案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38号文明确现在创投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38号文有关创投企业的相关规定,即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中基协、发改委(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任一地方备案即可。

2. 这一规定降低了申请税收优惠的创投企业门槛,简化了申请流程,使更多创投企业有机会获得优惠,也将鼓励更多创投企业参与投资创新科技型企业。


  • 明确可抵扣对象


1. 38号文对可抵扣对象做了明确和区分。其中,合伙创投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抵扣的是分得的所得,合伙创投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抵扣的是分得的经营所得。

2. 法人合伙人适用企业所得税,均按25%统一税率征收,因此无需区分是否属于经营所得;

3. 个人合伙人适用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税制,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不同税目并适用相应的税率。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不能在工资薪金、财产转让、稿酬所得等其他部分抵扣,因此需要明确为经营所得。


  • 明确可结转抵扣


1. 38号文明确公司制创投企业及合伙创投企业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2. 38号文对结转抵扣的规定更科学,更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规律。通常创投企业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大量所得,该规定不仅能够激发投资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热情,还可以促进国家科技事业的发展。

3. 38号文规定天使投资个人除享有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外,还可享有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的限期抵扣额。

4. 值得注意的是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抵扣额度在一定条件下可转移至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该政策为天使投资人投资多个企业提供了优惠,使得天使投资人比创投企业在风险投资中获得更多优势。

5. 天使投资个人能否享有该税收优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将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注销清算时间(即36个月的规定)。因此,天使投资个人在进行投资前,应合理筹划投资事项,设计出一份完善的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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