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断了怎么办? 很简单呀,可以直接向单位提出申请, 由单位办理补缴手续呀! 补缴社保,给了滞纳金完事了? 可是,你有没有想过, 社保的有些项目, 不论是由于个人或单位的原因, 即使后续补缴了, 有些费用你也报不了销…… 1、停缴医保 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不予报销 只要出现断缴,医保卡个人账户里面的钱只能用于购买药物,甚至不可用于普通门诊的刷卡支付。 如果断缴的时间太长,甚至会影响医保缴费年限的计算,只有把断缴的钱补上,医保报销的待遇才会恢复! 断缴的情形一般来说分为两种: 1.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必须补缴。 补缴费用:应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方可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2.中断超过3个月:自行选择是否补缴。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本人愿意补缴的 补缴费用: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前后视为连续参保。 中断补缴后,按下列办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点击查看大图 ——本人不愿补缴的 中断缴费前后不视作连续参保,连续参保时间重新计算。 如何缴纳职工医保费: (1)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携带经审核的《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登记表》,至管辖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及医保与地税对应关系手续。正式投保后,每月医保中心发送地税代征数据,由地税按规定征缴。 (2)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及续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本人先到医保中心进行参保受理。 受理次日后携带身份证、通知单到农业银行储蓄网点足额存入本年度应缴医保费用,委托银行扣缴。 已办理参(续)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第二年起应于每年元月2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医保银行关联卡到福州市各农行储蓄网点,按当年缴费标准足额存款,委托银行扣缴。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鼓楼) 地址:、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1-2层 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或15:00—18:00(夏)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台江)入驻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 地址: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冬)或14:00—17:30(夏) 实行一周七天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均可办理业务。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仓山)入驻仓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闽江大道238号仓山文体中心一楼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冬)或14:00—17:30(夏) 实行一周七天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均可办理业务。 2、停缴生育保险 时间超过3个月,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35%缴纳。需要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才能享受报销待遇。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123.90元,最高不超过15619.50元。 断缴的情形一般来说分为两种: 1、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以参保职工本人当期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生育保险费后,可视同连续缴费。 由用人单位提交《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单位)》及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凭证》办理转移手续。 2、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或从省外转入到我市参保的职工(经组织调动除外),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 产检费、医疗费及生育津贴一览表 *点击查看大图 住院分娩医疗费如何结算? 女职工住院生育(含分娩、流产、引产)时,提交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给定点医院,由定点医院审核有关生育证件,即时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 产前检查费用、生育津贴如何领取? 在定点医疗机构刷社会保障卡结算分娩费用的参保人员,不需要到医保中心申领(注:企业女职工住院流产或引产的需在术后6个月内持相关材料至医保中心申请津贴)。 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参保女职工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可在产后第四个月统一汇入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上的海峡银行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于出院结算次月统一汇入参保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海峡银行账户。参保职工应及时至海峡银行激活银行账户,以便上述款项转入。 在异地分娩,如何办理报备手续? 参保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在生育保险统筹区外或非协议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的(急诊或抢救除外),在住院分娩前应携带《福州市参保人员异地生育报备表》、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证件至医保中心窗口登记备案。 3、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要注意以下两点: 1、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补缴工伤保险后,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部分内容参考:佛山市民网、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有时候,难免会出现 单位迟缴或断缴社保的情况, 作为小市民的大家, 最简单的方法, 就是定期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 避免出现无法报销的尴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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