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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发布厅】衡水市规定: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可先诊疗后付费

 zhk书馆 2017-09-18


让农村贫困患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是实施健康扶贫、构建健康中国的重要目标。近日,从衡水市卫生计生委获悉,为减轻患者垫资压力,市卫计委、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五部门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印发了《衡水市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

  据了解,此次实施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贫困患者(以下简称“参保贫困患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各县(市、区)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贫困群体。实施范围为参保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公立及社会办医定点医疗机构)。


  《方案》指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3类人群于2017年6月底以前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贫困群体,根据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实施“先诊疗,后付费”。


  《方案》提出,要优化入院流程,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规定住院条件的参保贫困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按当地医保就医规定的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住院手续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


  简化费用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乡镇民政部门认可后,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


  推进“一站式”报销结算。各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建立联系沟通制度,完善参保农村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县域内“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并逐步推进省域内、跨省份“一站式”报销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参保农村贫困患者住院费用结算。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恶意欠逃费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其享受应急救助优惠政策;医保经办管理部门暂停其医保待遇,直到所欠费用全部还清;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急危重伤病除外),并向医保经办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但对于自付确有困难的,要协调多方予以救助。


  规范诊疗行为。有关定点医院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严格出入院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有效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要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患者(或家属)签字制度,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加强参保农村贫困住院患者转诊管理,引导贫困患者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就医,超出县域医疗机构诊疗能力的危重、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合理就医模式。


  《方案》要求,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参保农村贫困患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让贫困患者享受到优质、高效、安全、价廉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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