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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利用费用分摊节税(专业)

 刘刘4615 2017-09-19
解税宝 2017-08-08 11:10

费用分摊方法的不同,会扩大或缩小企业的成本费用总额,从而影响利润和企业的纳税额。在利用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和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如何实现费用的最小支付;

二是在摊入成本费用时怎样实现最大摊入。

企业的费用种类很多,分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三类,各类费用又包括很多内容。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除了要弄清各种费用包含的具体内容外,特别应注意的是一方面如何将各种合理的费用最大限度地摊入成本,以减轻企业税负;另一方面是如何能及时或尽早地将费用摊入成本费用总额,以达到延迟企业税负的目的。

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体地选用费用分摊法来调整当期的损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教你如何利用费用分摊节税(专业)

1、充分预计应由本期负担而在以后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待摊费用,并分摊计入各期成本。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尽可能全面的计入本期的成本,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抵消当期利润,降低当期税负的目的。

2、对于那些数额较小的,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各期受益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尽量不通过待摊费用核算,这样,可以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

3、设立各种准备金制度,按照一定标准预提各种准备金计入费用,从而可达到抵消当期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实现延迟纳税。

4、尽量缩短各种待摊费用分摊计入成本的期限和各种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分摊计入费用的期限,可以达到延迟企业税负的目的。

下面具体分析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的筹划方法。

目前,许多企业的广告费,借款利息等项目经常发生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现象,导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重了企业税负。如何通过筹划尽可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很多企业需要面对的课题。要进行这方面的筹划,必须准确掌握税法的有关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若干扣除项目,例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利息支出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对限额扣除项目的筹划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应注意节约开支

企业每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事先作好预算,除了考虑生产、经营的需要,还要兼顾税前扣除额的限制。例如,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业务招待费税前最多只能扣除60%。

(二)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前是按比例计算扣除的,所以,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三)无需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但企业应注意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条件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目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均属于暂时性差异,所以无需再区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四)通过设立销售公司等分支机构分摊费用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总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总公司生产的产品首先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在这种情况下,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获得“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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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企业2013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11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按以上扣除比例规定,其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100×60%>8000×5‰),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60万元(100-40);税前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1200万元(8000×15%),超支额为100万元(1100+200-1200)。

甲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360万元(200+60+100),应纳所得税为90万元。

思考:有什么办法可以增加税前扣除比例?

筹划思路:甲企业可以下设一独立核算的销售乙公司。甲企业先将产品以72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再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甲企业与乙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60万元、40万元;广告费分别为600万元、50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20万元、80万元。假设甲企业的税前利润为80万元,乙公司的税前利润为120万元,则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甲、乙企业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36万元、24万元,合计扣除60万元。此时,业务招待费总额未增长,但税前多扣除20万元。

甲、乙两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总额并未增长,但两企业两项费用均不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甲企业应纳所得税=(80+24)×25%=26万元

乙企业应纳所得税=(120+16)×25%=34万元

整个利益集团应纳所得税为60万元,节省所得税30万元。

设立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节税外,对于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加强销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销售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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