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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业信息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

 玲灵月柳2017 2017-09-19

浙农质发〔2012〕2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2173号)要求和省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农质2012)精神,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告知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国家(农业部)公布的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售、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告知书》等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需要各地选择样式并自行组织印刷,认真做好有关告知工作。

附件:1.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告知书(样式)

           2.国家(农业部)公布的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样式)

           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样式)

           4.售、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告知(样式)

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

(样式)

各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将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你们,请遵守。

   一、履行主体责任。企业或合作社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全员、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做到责任到人。

二、承担法定义务。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非食用物质,依法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自行或者委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以及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坚持诚信生产。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社员技能培训和自律,严格按标准化生产,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做到销售产品有标识,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不生产、不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确保不合格农产品不流入市场

四、自觉接受监督。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县(市、区)农业局

一二年   


附件2: 

国家(农业部)公布的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

(样式)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

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

自2011年6月15日起,撤销氧乐果、水胺硫磷在柑橘树,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硫丹在苹果树、茶树,溴甲烷在草莓、黄瓜上的登记。本公告发布前已生产产品的标签可以不再更改,但不得继续在已撤销登记的作物上使用。

三、停止生产的农药

自2011年10月31日起,撤销(撤回)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的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停止生产;自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销售和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县(市、区)农业局

一二年   

附件3: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样式)

各畜禽养殖场(户):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还可能传播重大动物疫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法律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染疫动物或者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屠宰、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检疫不合格等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畜禽养殖场(户)发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检疫不合格等畜禽时,要按规定向当地兽医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照“五不一处理”的要求: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不丢弃,就地采取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措施或委托地方政府兴办的公共无害化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畜禽养殖场(户)不按规定处理病死或死因不明、染疫、检疫不合格等畜禽的,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或者出售、屠宰、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检疫不合格等畜禽的,将按《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兽医部门将对有销售病死畜禽和违法犯罪记录的畜禽养殖场(户)纳入“黑名单”监管,取消其享受畜牧业扶持政策资格。

四、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落实畜禽免疫、消毒、隔离等综合防控措施,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制度,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健康养殖水平,降低畜禽死亡率。

××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举报电话:

     二○一二年  月


附件4:

严禁销售、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告知书

 (样式)

“瘦肉精”(包括盐酸克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等)是β-受体激动剂类药物和物质。长期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惊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销售、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积极倡导健康养殖、科学养殖,确保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县(市、区)农业局

二○一二年  月

主题词:农产品  质量  样式  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2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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