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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虚假身份入职,可以用真实身份认定工伤吗?

 L罗乐 2017-09-19


文/威法律师事务所 刘斌


基本案情 

        申请人润利安泰公司申请称,因许元造提供虚假身份证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效。许元造在入职时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为,其伤后治疗病历本记载年龄为43岁,而其在申请工伤认定及仲裁时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为。对比两个身份证号,仅存在出生年份差异,即许元造将实际出生年份由1958年改为1970年,前后相差12周岁。因润利安泰公司属于重工业行业,凡超过45周岁的求职人员将一律不予录用,许元造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的目的是为了不当获取在润利安泰公司处的就业机会。许元造提供虚假身份证这一事实,仲裁委对此认定完全正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双方劳动合同无效。仲裁委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为本案处理法律依据,其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仲裁委在认定许元造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前提下,仍然适用该法律规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因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润利安泰公司利益受损,润利安泰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请求依法审理。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润利安泰公司申请称系因许元造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并由此导致工伤保险权利不存在。亦因许元造多次拒绝住院治疗而导致损失扩大,应依双方过错分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许元造入职润利安泰公司,为润利安泰公司提供劳动,服从润利安泰公司的管理,润利安泰公司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润利安泰公司应为许元造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本案中许元造因工受伤,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润利安泰公司未为许元造办理工伤保险,依法应向许元造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许元造虽提供虚假身份证明,但并非本案润利安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原因,因而润利安泰公司仍应向许元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润利安泰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许元造的原因造成损失扩大,对其主张应不予支持。仲裁裁决对此适用法律正确。此外,本案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其他可撤销的情形。综上,申请人润利安泰公司申请撤销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3)2659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认为 

        1、能确认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身份证明的相关事实。便可以认定劳动者在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若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判断标准,劳动关系可以划分为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又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3、即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便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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