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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案外人主张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冲突时的处理

 儒雅的八爪鱼 2017-09-20


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  第407页

受让人如果尚未取得建设工程的所有权,而是对建设工程主张应向其交付的债权请求权的,交付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通常情况下不能阻止执行,也不能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司法解释对一些特殊情形作了例外规定,执行实践中应予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据此,以建设工程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对建设工程主张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需满足以下条件,其异议请求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建设工程应当是商品房,非商品房的建设工程不在此列。(2)案外人必须是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因此,购买商品房的人必须是为生活消费,才能称之为上述《批复》中的消费者,才享有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优先的权利。如果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房,例如为了生产经营活动购置房屋的,就不属消费者,也就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消费者必须交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如果只交付了小部分款项,甚至未交购房款,其物权期待权也不能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上述《批复》,既然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就能对抗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么消费者在完成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亦能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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