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通化日报社
日 期: 2017-06-20
依据2017年《关于近期连续发生“低慢小”严重干扰航班运行的情况通报》(民航局发454号)。近期全国多个民用机场共发生11起“低慢小”等非法升空物体干扰民用机场航班运行的事件,严重影响了民用机场的航班飞行安全和运输秩序,个别性质严重的事件已立案侦查。 “低慢小”主要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氢气球、孔明灯等飞行器。 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 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或者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报经上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五十二条、《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化三源浦机场实施净空保护管理的通告》: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低慢小”非法升空物。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十公里、跑道端外二十公里的矩形区域,该区域内禁止从事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得机场管理机构审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通化机场公司 2017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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